徽操盘闲谈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徽操盘闲谈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股市预测 徽操盘闲谈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 2021-02-12 176 0 第三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自营证券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以下简称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相关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流程、投资目的、投资规模和风险控制,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应当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采用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对股指期货交易,风险进行识别、计量和预警,并将股指期货交易纳入风险控制指标动态监控系统进行实时监控,确保各项风险控制指标随时达到规定标准。动态监控系统的数据接口应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开放。
第六条股指期货交易,证券公司参与交易时,应当制定详细的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方案。证券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套期保值方案中明确套期保值工具、对象、规模、期限和有效性。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充分核实、及时评估和监控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和有效性,督促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部门及时调整风险暴露,确保投资策略或套期保值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三)证券公司对卖出股指期货持有的股权证券进行风险对冲时,应当分别按照股权证券的投资规模和卖出股指期货合约的总价值(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型公司按照规定执行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金计算比例,下同)计算有效对冲风险的股权证券和卖出股指期货的风险资本准备金;对于没有有效对冲风险的权益类证券和卖出的股指期货,风险资本公积分别按照权益类证券的投资规模和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的20%和30%计算。
(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风险控制、责任承担等事项,并向客户充分披露投资股指期货的风险。
(三)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未明确规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在投资股指期货前至少2个月告知客户股指期货的投资目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信息披露等,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机构的同意,以保障客户选择退出集合计划的权利,并合理安排相关后续事宜。相关合同变更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四)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任何时间点,证券公司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持有的权益性证券总市值的20%,证券公司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总价值不得超过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值的10%。
(六)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在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任何一个交易日结束时占用的交易保证金后,惠商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在一年内持有不少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净资产价值5%的现金和到期日为政府债券。
(七)证券公司应当在资产管理报告中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目的、头寸、损益等。并充分说明投资股指期货对co整体风险的影响
(二)证券公司应选择合适的客户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资产管理业务,审慎投资股指期货。证券公司在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情况,认真评估客户信用状况、客户对产品的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客户对股指期货的基本知识,向客户充分披露风险,并将风险揭示书提交客户签字确认。回族贸易
(四)本指引实施前,证券公司签订的资产管理合同未明确约定可以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原则上不得投资股指期货。拟变更合同投资股指期货的,应当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方式和相关规定取得客户和资产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
(五)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定向资产管理业务和特定限额资产管理业务的,单个客户或单个计划持有股指期货的风险敞口不得超过该客户委托资产净值或该计划净值的80%,并应在一年内持有不少于1倍的交易保证金和到期政府债券的现金。
(六)证券公司参与其目标资产管理业务股指期货交易的,应当充分披露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关信息,包括投资目的、头寸、损益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目标资产管理业务的相应内容。
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CICC相关规定,确定参与股指期货交易,资产管理业务的交易结算方式,明确交易执行、资金划转、资金结算、会计核算、保证金存管等业务的权利和义务,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因证券公司以外的原因,如证券期货市场,规模波动、资产管理计划变更等,股指期货投资比例不符合要求的。证券公司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完成调整,同时自情况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