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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m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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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安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是全国公安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和指挥机关。

公安部政府信息公开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对外公布:

公安部公报(国内统一刊号CN—5403/D)刊发;公安部政府网站(www.mps.gov.cn)公布;公安部新闻发布会发布;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等。公众可以通过以上途径获取相关信息。

扩展资料

公安部推出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治安管理便民利企15项措施:

一、为复工复产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居民户口簿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制发。

二、群众所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或丢失的,可在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就近换领、补领。

三、对于申请跨省办理居民身份证的,群众经书面承诺,可免提交在当地就业、就学、居住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核准办证人员身份后,即予以办理。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户口迁移证件,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

五、对申领居住证数量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公安派出所上门采集信息、集中受理制作。

六、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居住证,有效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0日,30日内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时限连续计算。

七、对急需办理户政业务的群众,公安户政部门和派出所通过网上服务平台、自助服务设备、电话等方式,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查询和预约办理服务。

八、运用公安基础业务资源,协助企业核实员工信息,为疫情防控、人员隔离观察提供信息支撑,为企业及员工安全复工复产提供精准指导。

九、推动落实重点企业“一企一警”“一企一策”措施,深入了解掌握企业需求,组织摸排企业受困情况,帮助解决复工复产难题。

十、突出重点企业、重点园区内部及周边,指导督促落实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协调加大周边巡防力度,做到涉企警情快速处置、涉企案件快速侦办,积极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

十一、保安从业单位在疫情期间招聘保安员,可先行招录上岗,同时在30日内组织培训申领保安员证。

十二、保安员考试推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和预约考试,公安机关核发保安员证通过邮寄送达保安从业单位。

十三、指导保安企业加强医院、金融单位、企业、重要基础设施等重点单位、场所保安服务,积极服务疫情防控和单位复工复产。

十四、推行新开办企业公章刻制备案多证合一、一网通办,公章刻制经营单位网上承办、1个工作日内完成刻制,可通过邮寄等方式交付公章。

十五、有条件的地方推行旅馆业、公章刻制业等行业网上审批、备案,提高审批备案效率,为企业提供便捷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首页

公司以打架斗殴名义开除我劳动仲裁有用吗如果对公司开除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遇见网暴应该保护自己隐私安全呢我认为题主的题目改为遇到网暴,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会更好一些。因为我们的隐私在这个信息化的时代,可以说没法隐藏,只要别人有心的话,还是有可能找到的。既然隐私没有办法隐藏,所以在遇到别人把自己的老底都挖出来,顺带把这个作为攻击我们的武器的时候,如何保障自己的安全才是最重要的。受到网暴之后,心态很重要。其实我们可以学习一下网红嘎子哥,黑红也是红,只要我们的心态够硬,那么不仅可以保障自己的安全,还可以扭转局势。

网暴对于大多数人来说都是不幸的,很多人会因为网暴而失去正常的生活,因此在网暴下,正确高效地保护好自己真的非常重要。说实话,我非常同情新闻中这一个卖糖水的老爷爷,坚持17年不涨价的良心行为,却没有得到好的结果。正所谓人红是非多,被人认为他的糖水食品安全有问题,造谣他的家庭不幸啥的,给他造成了严重的困扰。

我们可以先分析一下网暴产生的原因。除了主谋以外,其他跟风的人都是从犯。因为大家对事实的真相并不了解,很有可能会跟风一起去声讨他,来维护所谓的正义。那主谋是为了什么才诬陷类似糖水老爷爷这样的人呢?主要原因有两个,同行竞争以及博取流量。可以说这些人没有什么底线。

知道了网暴产生的原因,可以采用以下的两个方法来保证自己的安全。别人没底线的话,那我们也可以和他们学习,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首先,把自己的心态弄硬一点,不要把别人的网暴放在心里。毕竟网爆大多数是言语攻击,并没有实质性的伤害。就像别人脱下来的臭袜子,只要我们不凑近去闻的话,也不会受到物理性的伤害。

其次把他们的技能点满,大方承认自己的糖水“不干净”。然后把糖水的制作视频发到网上去,这种反差萌也可以帮助大爷扳回一局。前面我说过可以学习嘎子哥。虽然嘎子哥卖假酒确实不对,而且童年和现在反差也确实有点大,但是他大方承认自己形象不是特别的好,干脆转型拍起了段子来满足网友的猎奇心理。可以说是人间清醒。虽然我暂时没有遭受过网暴,但是我高中的时候也遭受过与之类似的校园暴力,就那种言语攻击。如果我当时能像嘎子一样硬气一点,并不并不把那些人的话语放在心上的话,那就等于穿上了十级护甲,任何形式言语的暴力,对于我们来说是没有伤害的。

综上所述,遇到网暴,不要慌,可以采用两种方法保障自己的安全。首先我们可以把自身的心态弄硬一点,其次也可以大方“承认”,将网暴转化为我们向上的力。

如何让欠钱的人尽快还钱注意这几个要点,你的钱才能顺利回来!

一、想明白些吧!你不催!他不还!

太多人一天到晚指望对方主动还钱,我办的千把个案子告诉我:别想太多!正常人都不愿意过欠钱的日子,欠钱无外乎就两种情况,一个是真没钱,一个是假没钱。真没钱,你指望他主动还你?假没钱,他乖乖还你?

所以如果想要钱回来,请抛弃幻想,准备斗争!这就开始催讨!

二、机灵点!挑个好的时间摊牌!

催钱的时间也很重要,最好在对方手头宽裕一些的时候摊牌催讨!一般来说,年前、中秋这些节假日前是摊牌的比较好的时机。这些时间点上,对方的手头会宽裕一些,自然好谈。

三、留个后手!盯住财产线索!

既然准备催,那就要为谈崩做好准备!这个时候对方也不装了,摊牌了,就是不还,你能咋滴?打官司的话,他就转移财产!所以这个时候,还是要先留个心眼,把财产线索留意起来!起诉时甚至起诉前就控制住!一旦查封住了,那就稳稳的了!

一、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第二十九条:为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可以传唤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二、冻结银行账户、存款、收入和养老金

根据《执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可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含其分理处、营业所和储蓄所)、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的存款。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能否要求社保机构协助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养老金问题的复函》(2014)执他字第22号: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三、查封拍卖不动产(如房产)

根据《执行规定》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第46条: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四、查封扣押动产(如车辆)

对被执行人的车辆查控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人民法院可以直接通过网络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采取网上查封措施,限制车辆的转让、过户及抵押。

公安机关也将根据人民法院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在执勤站点对有关车辆进行查扣。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五、禁止转让知识产权,冻结相应的股权、证券等账户

根据《执行规定》第50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转让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财产权部分)等知识产权。第51条:对被执行人从有关企业中应得的已到期的股息或红利等收益,人民法院有权裁定禁止被执行人提取和有关企业向被执行人支付,并要求有关企业直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第52条:对被执行人在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中持有的股份凭证(股票),人民法院可以扣押,并强制被执行人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转让,也可以直接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进行处分,或直接将股票抵偿给债权人,用于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第53条: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法人企业中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冻结措施。

六、发出搜查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七、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八、拘传调查询问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被拘传人进行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法可能采取拘留措施的,调查询问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九、依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

根据《执行规定》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履行通知必须直接送达第三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十、代履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三条,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该义务可由他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选定代履行人。

十一、限制高消费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法释〔2015〕17号)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十二、限制出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其限制出境措施。

对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等信息的网络查询功能将于今年3月底前上线运行。

十三、向媒体公布失信人名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3〕17号)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对于不履行或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最高院还发布了“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网址:http://shixin.court.gov.cn/)。

十四、建立“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并进行芝麻信用惩戒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网络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存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网络执行查控和联合信用惩戒工作的意见》(法[2014]266号)及《人民法院、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执行查控工作规范》(法[2015]321号)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银行卡、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采取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可以通过专线或金融网络等方式与1111金融机构进行网络连接,向金融机构发送采取查控措施的数据和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最高人民法院将与21家全国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了“总对总”的网络查控机制,并陆续为全国30多个省份的3083家法院正式开通了该系统。在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更进一步,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十五、司法拘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十六、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情场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十七、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九条修改,原条文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二条,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何让欠钱的人尽快还钱,这个问题形成了一种社会不良风气,就法院对老赖都没招

对于收不回欠款,首先最重要的一点是保留好当时的借款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2.书证3.物证4.视听资料5.电子数据6.证人证言7.鉴定意见8.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同时要进行私下沟通,沟通是必不可少的一步,除了和债务人外还可以尝试与债务人家属亲戚进行沟通同,债务人有可能碍于面子而还钱。再者寻求专业法律人士咨询帮助,自身债权债务纠纷不能很好得到解决时,要及时找专业人士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途径了解解债模式,当欠款成为死账之后,债权人要学会灵活变通,与其懊恼于收不回帐,不如多方面综合了解类似债权转让、债权置换等新型解债模式让自己尽快摆脱不良债权。

欠钱不还的人,大概有这几种情况。

一,他暂时确实是拿不出钱,但是他是个比较诚实守信的人。这种人一般在欠款日期还未到约定还款时间前,他都会主动找到借给自己钱的人,真心实意的解释是什么原因导致自己手头上没有钱,(例,以前别人欠自己的钱到期未还,或者是家里出突意外事故,用钱超过自己的计划,或者还有其他没有意料的事情发生)是这种情况的话,就需要借给他钱的人,宽限些时间,以后只要自己一有钱,他会马上还债的。这种人应该值得信任。

二耍赖帐的人。这种人品行不端正,只要能借到钱就一定会借,从不想自己以后有没有偿还能力,一旦钱(不管什么来路的钱,只要是钱就行)到了他的手上,他就大肆挥霍,吃喝嫖赌,只图一时享受快乐,从不曾心疼别人的钱是如何辛勤劳动所得。对于这种没人性的畜生,千万不要借钱给他。万一借了,他想赖帐不还,如果他有工作,有家业的话,最好上法庭告他去,让法院强制执行他的财产。这种人其实就是骗子,打着借的名义,干着骗人的勾当,对这种没人性的家伙,丝毫不能客气。

应欠一万元判刑一年就立马还债

先态度好的要,人活着要脸,不给了就发动共有朋友同事,只要还钱了,不指望什么友情友谊,实在不行找家人,我见过朋友圈要钱的,因为工作关系,要钱的在朋友圈,群里面到处发,信息短信,同事,同行,合作方等等人人皆知,不知最后那个人有没有还。

每个人都有一些感情不错的朋友,平时一起玩耍,相互之间亲如兄弟,谁有困难朋友一起想办法解决,这样的朋友之间相互借钱也是很正常的,但是却有不少很好的朋友因为借钱不还的事闹了矛盾,导致朋友没得做,甚至反目成仇、走向法庭。让朋友还钱一般要好的朋友直接说你需要用钱就行,如果你面子上过不去,不好意思直说,怎么做才能既能让朋友还钱,又不伤朋友之间的感情呢?下面谈谈我的几点看法。

第一、夸朋友、抬高朋友。你们是朋友,相互的生活动向一般都比较了解,当朋友有什么较大的消费项目时,比如出去旅游,过后你可以给他打电话或微信聊聊,先了解一下他的旅游的情况,然后夸他最近工作干的不错,这样的大消费旅游也花得起,让朋友自己感觉到非常高兴和自豪,然后再说说你近期很多事不顺心,经济上也有些紧张等之类的话,朋友听了也会肯定会有些不好意思,他欠钱的过的这么好,借钱的你却这么紧张,那还说什么呢,还钱!

第二、拿老婆说事。给朋友联系就说让朋友帮个忙,抽时间来你家一趟,给你老婆说明一下他从你那里借了6000元钱,就说借钱给朋友时没给老婆说,现在老婆发现啦,怀疑你有什么事瞒着她,你两口子因为这事家吵架啦,务必让他来你家说明一下,你这样一说朋友肯定不好意思啦,赶紧去你家把钱还了,为一牵涉到家庭的事朋友也不好插手,赶紧解决了就没事啦。

第三、直接向朋友借钱,以前朋友向你借钱,现在你跟他借钱,最好要多借点,借他欠你钱的两倍,“他不还你钱,你也不给他要,你就向他借钱,看他借不借”?一般这种情况朋友也会借你钱的,顺便也会给你说他欠你钱的事,让你还钱把欠你的一部分直接扣除掉,这样你的目的也就达到啦。

朋友之间借钱不还确实是比较麻烦的事,但只要你们是真心朋友,一般在你的提醒下都会还的,除非朋友不想做啦,所以平时交朋友要谨慎,借钱更要谨慎,最好能清楚什么朋友可以借给他钱,什么朋友不能借给,你心里有个谱,防止朋友之间因为还钱闹矛盾,另外借钱的朋友最好借钱时说一个还钱的时间,打个欠条,到时候如果没还,让朋友提醒一下自己,这样就能避免很多麻烦。

出台法律规定:有手有脚身体健康的债务人不还钱一律判刑,保证很多债务人会还钱。

我也是为这事困扰了很久今天终于想到了!网络这么发达,直接把欠钱的人姓名家庭住址发往各大视频就行了!就算他看不到认识他的人也会告诉他你成大民星了

个体住院医疗保险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何区别前者保障更高些,但费用当然就高些.

各地略有不同,详情请拨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咨询电话12333,工作时间有人工服务。

个体人员参保缴费办理指南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成都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以及省、市政府相关文件的规定,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按规定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银行按月代扣缴纳社保费协议,通过银行按时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保费。

一、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基本养老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国务院[2005]38号文、成都市政府第133号令和成劳社发[2006]134号文件的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未享受社保补贴的个体参保人员,从2007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100%确定,从2008年起,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20%,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

在2006年10月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实施前,按照成办发[2001]45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同时,须按缴费基数的0.6%一并缴纳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合计为:2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20.6%。

(二)基本医疗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府发[2000]184号文件的规定,个体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2)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9.5%,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9.5%。

本市原国有破产企业分流自谋职业人员,可按缴费比例4%缴纳统筹医疗基金,实行住院医疗保险,只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生育保险

(1)缴费基数

按照成都市政府第126号令的规定,个体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上一年成都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从2006年10月1日起,生育保险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机构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已按《成都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参加了生育保险的个体参保缴费人员(不含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从2006年10月1日起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继续按月缴费。

(2)缴费比例

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缴费比例为0.6%,月缴费金额为:缴费基数×0.6%;

(四)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自愿参保):

根据成办发[2005]121号、成办发[2005]122号、成办发[2005]123号、成办发[2000]37号文件以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凡本市户籍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在成都市社保局或成都市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的,或参加了成都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综合保险的,可以参加本补充医疗保险。

二、办理参保流程

1、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须提供户口簿原件(证明本市户籍)、身份证原件、社保卡(初次参保者不提供)以及参保者本人的银行(工、农、建)活期结算存折,在二楼业务大厅1区1-2、7-14号窗口申领填写《个体参保人员银行代扣缴纳社保费申请单》,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签订个体参保人员以银行代扣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

原本市国有破产、改制企业分流人员接续者,办理要求同上,另须提供企业破产、改制公证书、经市社保局(三楼业务大厅7区)审核的《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审批表》,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2、补充医疗保险办理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在成都市社保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本人社保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在成都市区(市)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须提供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在二楼1区5、6号窗口办理。

3、社保卡制作、领取:

个体参保人员本人办理:制卡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代扣社保费协议书,填写《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领卡时,须提供身份证原件以及已经受理的《社会保险卡制作(挂失)申请单》,在二楼205室办理。

三、代办须知

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生育保险参保缴费、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社保卡制作领取等业务时,需由本人办理;若委托他人代办时,须出具委托书以及代办人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提供相关参保资料,经社保工作人员确认后方可办理。

重要提示:

1、个体参保缴费人员请于每月15日(12月份为10日)前,按银行代扣协议的约定,在您的银行代扣缴费存折上按月存足扣款资金(按银行规定存折需保留1元余额)。

2、社会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在补缴时,按照政策规定从欠费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和利息,滞纳金计算到办理补缴当日。滞纳金和利息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3、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中断缴费两个月以上的,按照政策规定须从再次参保缴费的当月起,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后住院或生育的,统筹基金开始支付住院医疗待遇或生育待遇。

4、如需更改或终止协议,请于每月15日(12月份为10日)前,凭银行代扣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

成都市社保局个体参保人员咨询服务电话:

个体参保缴费:87706659、87706673、87706681、87706682、87706685

社会保险补贴:87706683补充参保缴费:87706658

制卡、取卡:87706651

网址: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稿件来源:成都日报2007-1-1605:24:58

四川新闻网-成都日报讯: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

《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2月30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七年一月一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医疗保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保险原则)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实行区(市)县级统筹。

(二)保险制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

(三)实行住院医疗社会统筹,保大病,保住院,不建个人账户。

(四)权利与义务对等。

(五)以个人缴费为主,政府补贴为辅,多方筹资。

(六)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统筹地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参保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城镇户籍的下列人员应当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年满18周岁以上从业年龄内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居民;

(二)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

老红军、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缴费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

(二)其他区(市)县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分设三个档次,即: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区(市)县政府可根据统筹地城镇居民的经济收入状况确定具体的缴费档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涉及的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以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准。

第六条(参保补贴)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具体的补贴标准,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根据当地情况确定。所需资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区(市)县政府承担。

第七条(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应当连续不间断地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视为重新参保。

(一)初次参保时年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初次参保时年满60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1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初次参保时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0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初次参保时不满50周岁的人员,连续缴费满25年以上,按综合平均缴费指数,终身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折算年限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以上,且保险关系转移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连续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终身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作者:跨越式发展2007-1-1813:5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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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八条(缴费方式)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所缴保险费不予返还。

第九条(保险关系衔接)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原缴费年限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五城区每2年折算1年,其他区(市)县的具体折算办法由统筹地区(市)县政府确定。

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为城镇居民参保的,只能转入原社保机构,同时生育保险费随基本养老保险费征收。

第十条(保险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一次性住院医疗费用,其数额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个人先支付一部分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后,由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一)五城区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

(二)其他区(市)县以缴费基数10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支付;以缴费基数8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80%支付;以缴费基数60%缴费的,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标准的60%支付。

第十一条(起付标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照统筹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最高支付限额)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为参保人员入院前年缴费基数的4倍。

第十三条(待遇支付期限)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连续不间断缴费的,保险待遇支付期限为:

(一)2007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参保次月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2007年12月31日后参保缴费的,自参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中断2个月以上续保缴费的,自续保之日起12个月后入院发生的医疗费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医疗保险待遇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不支付情形)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一)除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

(二)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的。

(三)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规违法等造成伤害的。

(五)因自伤、自残、酗酒、戒毒、性传播疾病等进行治疗的。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等进行治疗的。

(七)未经社保机构审批转诊转院的。

(八)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支付费用情形。

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能够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的相关证明,并经社保机构查证属实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可列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但享受了相关补偿的除外。

第十五条(结算办法)

参保人员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由社保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于参保人员自付和自费的,由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入院时个人应向定点医疗机构缴纳一定数额的预付金,用于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预付金的具体数额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收取费用时应向缴款人出具收款凭据。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作者:跨越式发展2007-1-1813:59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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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社保机构用于医疗保险业务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十七条(基金收支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进行审计监督。社保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及时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并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八条(基金超支处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出现超支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由同级政府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人员保障)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人员,由区(市)县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解决。

第二十条(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劳动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弄虚作假、滥用药品、违规收费等,社保机构有权按协议进行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暂停基本医疗保险业务,或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骗保责任)

参保人员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保机构有权拒付。已经给付的,应依法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员违规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社保机构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

区(市)县政府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备案。其基本原则、覆盖范围、缴费标准、待遇水平、基金管理等制度应与本办法基本一致。

第二十五条(补充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自愿参加成都市城镇住院补充医疗保险。

第二十六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成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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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2007-10-0207:14:08)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试点后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与今年1月份实施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对居民而言,有何区别?”、“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能否参保?”昨日,成都市启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后,成都市民纷纷致电本报进行咨询。昨日,就试点启动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称“新办法”)和今年1月的《成都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称“老办法”)对参保人员带来的影响,记者采访了成都市劳动保障局有关负责人。

缴费更少个人缴费最少降低188元

据介绍,今年1月的老办法规定的非学生儿童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标准是以上一年度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城区(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及高新)以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为5%;其他区(市)县缴费基数则分三个档次: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80%;上一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4%。实行按月或按年度征缴。10月启动的新办法则规定统一按上一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计算。实行按照年度征缴。

新老办法缴费对比

以城区符合参保条件的某人缴1年的费用来对新老办法缴费进行计算:

老办法:19293元(2006年成都市职工平均工资)×5%=964.65元

新办法:12789元(2006年度成都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2.5%=319.73元,经省劳动保障厅厅际联席会议同意,2007年非学生儿童居民的缴费标准定为320元。

新老办法补贴对比

两个办法都对参保城镇居民给予补贴:

老办法: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参保,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300元;中低收入家庭的城镇居民参保,男年满60周岁以上、女年满50周岁以上政府每人每年补贴不低于50元;

新办法:凡参保者每人都补助45元,特殊情况还有补助。

“个人缴纳的费用为扣除各级政府给予的补助后的差额部分,与原来缴费相比,个人缴费降低188~690元。”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处相关负责人说,扣除政府的补助后,新办法的缴费比老办法缴费降低不少。经测算,缴费为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的2.5%左右后,居民平均报销费用也达53%左右。

在蓉读书的农民工子女也可参保

“在成都读书的农民工子女能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呢?”昨日,不少农民工打进电话进行咨询。据介绍,新办法的特点之一就是将18周岁以下的少年儿童纳入了参保范围,并取消了中小学校在册学生、托幼机构在园幼儿参保的户籍限制。这就是说,不管是城镇居民的子女还是外来务工农民工的子女,只要在成都的中小学、幼儿园就读就有资格参保。此外,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报销比例比少儿互助金报销比例提高了15%。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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