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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贷款是否属于骗取贷款,骗取顶名贷款法院会怎么判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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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名贷款是否属于骗取贷款,骗取顶名贷款法院会怎么判

作者:初明峰 刘磊

裁判概述: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但贷款所提交的资料全为虚假(如:编造虚假交易背景、虚构合同交易相对方、伪造相关票据凭证等),骗取款项后用于个人占有使用,并未用于公司贷款申请事项的,该法定代表人构成骗取贷款罪。

案情摘要:

1、汇诚世矿公司向银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申请贷款用途为购买矿产品。

2、后查明,汇诚世矿公司向银行递交的关于贷款用途资料(如:铁矿石购销合同、及相关票据、凭证、公司资信等)全部为虚假编造。

3、再查明,高峰为汇诚世矿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以汇诚世矿公司名义从银行骗取巨额贷款,后被高峰个人占有使用,并未用于其公司贷款申请事项。

4、法院判决高峰构成骗取贷款罪。

争议焦点:

高峰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

法院认为:

经查,证实汇诚世矿公司系高峰购买的空壳公司,无正常经营活动。华承矿业公司系高峰自行成立,为骗取贷款、伪造贸易合同,在贷款前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高峰的父亲高XX。河北钢铁公司承德分公司与汇诚世矿公司没有业务往来。高峰指使钮X,以汇诚世矿公司名义,谎报贷款用途并编造虚假贸易背景,提供伪造的汇诚世矿公司与华承矿业公司、河北钢铁公司承德分公司购销、买卖等合同和相关票据、凭证等贷款申请资料,从上XXXXX分行骗取3000万元贷款。后高峰将其中2940万元转入其银行账户,其中大部分钱款用于个人购买汽车、偿还所欠钮X等人的债务和提取大量现金,并未用于贷款申请事项。贷款到期后,经银行追索,高峰仅归还少部分贷款,在银行向公安机关报案时,高峰等人尚欠贷款本金2000余万元。案发后,高峰的亲属代为归还全部银行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上述事实足以证实高峰主观上既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故意,客观上亦实施了骗取银行巨额贷款的行为,其行为依法构成骗取贷款罪;在高峰等人骗取贷款过程中,银行是否存在过错,并不影响对高峰行为性质的认定。

案例索引:

(2014)高刑终字第226号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七条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实务分析: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 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本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其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不能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可认定为骗取贷款罪。从维护金融秩序有利打击贷款类犯罪的角度看,骗取贷款罪的设立有效的解决了实务中对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的取证难的问题。

骗取贷款罪,关于欺骗手段的违法性认定是实务中的难点。实务中,大量存在顶名贷款、提交虚假财务报表、虚设用途等手段取得贷款的情形,且有的银行为环节不良率的考核压力,甚至存在默示、教唆借款人如是操作,大家已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了。笔者希望读者能够从本系列专题的梳理中充分了解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常见行为类型,在贷款活动中规范自身行为远离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