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财险产品开发对“噱头”类保险亮红牌
目前市场上财险产品数量众多、种类繁复,但很多产品的实际保障内容意义并不大,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完善产品管理制度,保监会对财险产品开发流程进行了详细规范。
2017年1月3日,保监会印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对产品开发的原则、开发制度和流程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该文件有利于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完善企业产品开发制度。”某险企内部人士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此前市场上存在着很多保障意义不大、以吸引眼球为主的产品,但在监管规范后,市场上的噱头产品已经不多了。
厘定产品开发基本要求
《指引》从产品开发基本要求、命名规则、保险条款要求、保险费率要求、产品开发组织制度、产品开发流程等方面对财险产品的开发设计进行了规范。
首先,厘定产品开发的基本要求。《指引》规定,保险公司开发保险产品不得违反保险原理、社会公序良俗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还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承保能力、风险单位划分、再保险支持等因素,不得危及公司偿付能力和财务稳健。
此外,《指引》还指出,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名称应当清晰明了,能客观全面反映保险责任的主要内容,名称不得使用易引起歧义的词汇,不得曲解保险责任,不得误导消费者。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开发无实质内容意义、具有炒作概念的噱头性产品,不得开发没有实际保障内容的产品,及“零保费”、“未出险返还保费”或返还其他不当利益的保险产品等。
其次,明确保险费率要求。《指引》要求,保险费率厘定应当满足合理性、公平性、充足性原则。保险费率由基准费率和费率调整系数组成。厘定基准费率包括纯风险损失率和附加费率。险企应当合理厘定费率调整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是风险差异和费用差异的合理反映,不得影响整体费率水平的合理性、公平性和充足性。险企应当在经验分析和合理预期的基础上,科学设定精算假设,综合考虑市场竞争的因素,对产品进行合理定价。
再次,明确产品开发的制度和流程。《指引》规范了公司产品开发组织和制度,强化公司产品开发主体责任,要求公司成立产品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制作为公司产品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进一步明确了产品开发管理流程,指导公司建立涵盖产品全流程的管理制度;要求公司按规定对产品进行评估,对上市两年以内的产品至少每半年评估一次,对上市超过两年的产品至少每年评估一次。对当期签单保费占比在5%以上的在售产品,应当对其保费充足性至少每年评估一次。
同时,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经营情况和准备金提取等实际情况,按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合理性评估验证和调整。
助力保险产品回归保障
近年来,市场上涌现出“雾霾险”、“摇号险”、“世界杯遗憾险”等保险产品,引发了不少争议。
记者注意到,随着这些与互联网相关的产品相继问世,的确给财险市场带来了创新,但更多的是无实质保障内容的产品,这些产品不仅不利于财险市场的发展,甚至会扰乱原本的市场竞争格局。
近年来,保监会也曾针对一些险种,发布过“一对一”的紧急通知。如2014年6月,保监会就《关于规范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销售有关问题》发过紧急通知,要求产品开发应当符合保险原理,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严禁开发带有赌博或博彩性质的保险产品。
保监会相关人士在答记者问时曾表示,随着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财产保险产品开发主体日益多元化,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比如,部分公司重数量、轻质量,重开发、轻管理;或者个别产品存在炒作概念和噱头化的倾向,及少数公司产品制度机制不健全,产品管理粗放,产品管控不到位等,这也是出台《指引》想重点解决的问题。
“该文件有利于保险产品回归保障,完善企业产品开发制度。”某险企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此前市场上确实有很多保障意义不大、以吸引眼球为主的产品,但在监管规范后,市场上的噱头产品已经不多了。不过,《指引》的出台,可以从制度上进行明确规定,让监管更有据可依。
据悉,保监会将持续不断地加强和改进产品监管。一方面将根据市场情况变化和监管需要,积极修订完善财险公司产品管理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将进一步深化改革,不断建立健全财险产品领域体制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行业自律约束等各方力量,形成合力,共同强化财险产品管理。此外,保监会也将加大产品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产品严格采取监管措施予以强制退出,切实维护好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