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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转板制度落地多层次市场实现有机互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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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转板制度落地多层次市场实现有机互联

昨日晚间,证监会发布《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转板上市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新三板直接转板上市制度正式出炉。精选层企业连续挂牌满一年、符合上市条件的挂牌公司,将可以直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

建立转板上市制度是本轮新三板全面深改的核心措施之一。权威专家认为,建立转板上市机制有助于丰富挂牌公司上市路径,打通中小企业成长壮大的上升通道,加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也有助于激发新三板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新三板市场承上启下的作用。

今年3月6日至4月5日,证监会就《指导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监管部门收到来自企业、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共计13份。

证监会官网信息介绍,各方对《指导意见》给予了积极正面的反馈,所提意见主要是进一步细化《指导意见》有关内容,明确有关工作安排。经逐条研究,各方意见建议已基本吸收采纳。转板上市的具体条件、审核标准、保荐程序、停复牌安排、转板上市后的再融资安排、股份限售的具体安排等事项,拟在沪深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及中国结算有关业务规则中予以明确。

正式发布的《指导意见》明确了新三板转板制度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安排,以及监管安排。建立转板上市机制将坚持市场导向、统筹兼顾、试点先行、防控风险的原则。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介机构等有关各方将各负其责,对于转板上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指导意见》对转入板块的范围、转板上市条件、程序、保荐要求、股份限售等事项作出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而言,试点期间,符合条件的挂牌公司可以申请转板到科创板或创业板上市;申请转板上市的企业须为新三板精选层挂牌公司,且在精选层连续挂牌一年以上,还应当符合转入板块的上市条件;转板上市条件应当与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的条件保持基本一致,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提出差异化要求;转板上市由交易所依据上市规则审核并作出决定,挂牌公司申请转板上市应当按照交易所有关规定聘请证券公司担任上市保荐人。

上交所、深交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结算等将依据《指导意见》制定或修订业务规则,进一步明确细化各项具体制度安排。

记者从全国股转公司获悉,首批精选层企业有望于今年年中正式出炉。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继续为券商开展投资者拓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引导合格投资者理性、积极参与新三板公开发行和市场交易,分享改革红利。

业内人士认为,新三板实施直接转板上市制度,将产生三大效用:

首先,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能够获得差异化、便利化的服务,企业能够根据自身需求自主选择交易场所,充分利用不同市场的特色制度支持企业发展。

其次,中小微企业成长上升的通道得以打通。精选层在交易规则、流动性水平、公司监管等方面与交易所市场趋同,挂牌公司经过新三板市场公开披露信息和规范治理,再通过转板进入交易所市场,预期更加明确、风险更加可控,有助于坚定中小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信心。

再者,新三板市场功能将更好发挥。转板制度形成示范效应,与“精选层、创新层、基础层”的分层机制结合,构建出上下贯通的市场结构,有利于通过传导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形成符合投融双方需求的良好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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