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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不足半年中电广通投资者加紧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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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不足半年 中电广通投资者加紧索赔

时效不足半年 中电广通投资者加紧索赔 更新时间:2010-11-8 7:22:49   主持人:文 雨 本期嘉宾: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臧小丽律师  中电广通因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被处4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也受到了相应的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损的中电广通股民都可加入法院诉讼程序要求赔偿损失。凡在2004年4月23日以后、2006年11月22日之前买入中电广通,并且在2006年11月22日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受损的投资者可索赔。  具备起诉前置条件  主持人:中电广通,原名三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违法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投资者是否可提起索赔?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对于相关维权事宜,维权信箱特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予以解答。  臧小丽律师:中电广通因年报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及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两项虚假陈述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其一,中电广通与中国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签订《国家广播电视干线网升级改造试验项目系统设备供货合同》,产生应收账款达1.5亿。中电广通2003年年度报告、2004年中期报告、2004年年度报告、2005年中期报告、2005年年度报告及2006年中期报告对此笔款项清欠与归还情况的信息披露均违反会计准则的规定,其虚减应付账款、少计累计坏账准备、虚增利润,构成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虚假陈述行为;  其二,中电广通与重庆广播电视集团、中国电子信息产业集团公司签署三方协议,以自筹资金3亿元人民币增资重庆网络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于2006年4月12日已达成初步意向,中电广通在股价波动异常,甚至上交所多次询问的情况下,仍拒绝进行相关信息披露。直至2006年5月30日,公司发布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才首次披露此项增资。  由于中国证监会已经对中电广通的违法信息披露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已具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确定实施日和揭露日  主持人:具体分析,中电广通此次虚假陈述实施日和虚假陈述揭露日如何确定?  臧小丽律师:证监会处罚中电广通,主要是针对中国有线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未支付货款的事宜在历次定期报告中均予以隐瞒,其中最早的虚假陈述行为发生在2003年年度报告发布之日,即2004年4月23日。年报虚假记载直到2006年年报发布之日,即2007年3月27日中电广通才更正。此前,2006年11月22日,中电广通发布了临时公告,披露其因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接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事实。因此,2006年11月22日可以认定为此项虚假陈述的揭露日。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了虚假陈述实施日及虚假陈述揭露日这两个时间点,就能确定投资人的起诉条件,即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揭露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因此,对中电广通来说,投资者起诉条件是在2004年4月23日以后,2006年11月22日之前买入,并且在2006年11月22日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诉讼时效不足半年  主持人:那么,中电广通的维权索赔截至到何时?投资者应该准备哪些诉讼材料呢?  臧小丽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算。中电广通是在2009年4月14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为2009年4月14日起至2011年4月14日。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获得胜诉赔偿。受理法院为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投资者向律师提供的材料:买卖中电广通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律师经核实是否符合起诉条件,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  友情提示: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57128755,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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