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将至中捷股份投资者别误车图
时效将至 中捷股份投资者别误车(图)
时效将至 中捷股份投资者别误车 更新时间:2010-6-13 0:03:37 证券时报记者 文 雨 据了解,投资者诉浙江中捷缝纫机股份有限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即将于2010年7月1日届满,所有欲参与该案诉讼的投资者,必须在此日之前将诉状递交到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时效届满后,尚未起诉的投资者所遭受的投资损失将不能获得赔偿。为此,维权信箱采访了原告代理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先生。 因“无知”与维权失之交臂 记者:据悉,目前已有近百名投资者委托河北、北京、上海和湖南等地律师对中捷股份公司提起了诉讼,诉讼金额近千万元。不过,虽然因公司虚假陈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人数众多,但实际参与到诉讼中的只是极少一部分。这种现象在证券民事赔偿案例中是否普遍存在? 薛洪增律师:刚才记者提及上述投资者的诉讼材料,已经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杭州中院将在本案诉讼时效届满后及时开庭审理。的确,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人数众多,而实际参加到诉讼中的人只是极少的一部分,尚有绝大多数投资者没有参加到诉讼中来。 在我们代理的东方电子、科龙电器、杭萧钢构等类似证券民事赔偿案件中,很多投资者缺乏维权意识和诉讼时效意识,不知道在诉讼时效届满前提起诉讼,往往在看到其他参加诉讼的投资者获得赔偿后,才想起自己遭受的损失也可以通过诉讼获得赔偿。而此时,未及时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已经丧失了获得赔偿的权利,因为超过诉讼时效的权利法律不再予以保护。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证券民事赔偿案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中国证监会等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或者从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 诉讼时效至7月1日 记者:我们再来了解下,中国证监会认定中捷股份存在哪些违规事实?该案的诉讼时效何时截止?哪些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呢? 薛洪增律师:2008年7月1日,中捷股份公司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违规事实的认定和处罚结果: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报告义务;2、2006年中期报告、2006年年度报告、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记载。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决定:1.对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2.对原公司董事长蔡开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3.对原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唐为斌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同日,中捷股份公司还公布了中国证监会对该公司原董事长蔡开坚的处理决定:认定蔡开坚为市场禁入者,自中国证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中捷股份发布的上述公告,因中捷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应当从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布之日起计算两年,即从2008年7月1日起开始,至2010年7月1日届满。 具体分析,中国证监会认定中捷股份实施虚假陈述行为的期间为公司2006年中期报告公布日,即2006年8月23日至2007年中期报告公布日,即2007年8月31日。根据相关资料,该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08年4月22日,即中捷股份发布《关于中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导致中捷股份可能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之日。只有在2006年8月23日至2008年4月22日期间买入中捷股份股票,并在2008年4月22日及之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该股票,且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在今年7月1日前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才有望获得赔偿。 杭萧钢构案的胜利具有示范效应 记者:投资者比较关心,欲参与本案诉讼,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薛洪增律师:想参加本案诉讼的投资者,必须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公证书或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本人户籍证明、本人深圳证券账户复印件、经证券公司盖章确认的买卖中捷股份股票的交割单或对账单、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民事起诉书、相关证据材料。聘请律师或其他代理人的,还需要提交投资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述材料和法律文书,需要根据投资者起诉被告人数的多少提供副本。 不过,为了方便投资者维权,本人已经将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民事起诉书、授权委托书等诉讼法律文书上传到河北功成律师网,投资者可以到该网站下载。投资者对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手续不清楚时,也可以直接电话咨询。 值得一提的是,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经受理过类似案件,影响巨大的杭萧钢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就是由该院受理和审结的。2009年5月,在杭萧钢构案诉讼时效届满后的一周内,杭州中院及时对公司民事赔偿案进行了审理,并主持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最终参加诉讼的投资者获得了82%的高比例赔偿。中捷股份案同样在该法院审理,我们预计,杭萧钢构案的胜利对中捷股份案具有一定的示范效应。 友情提示: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薛洪增律师咨询电话:0311―86216584,13503116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