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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请简述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XiaoMing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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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托管与信托有什么区别信托资金受刑事执行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信托财产的条件有哪些信托财产是信托人转移给受托人管理或处分的财产。由于各国的信托法均未对信托财产的条件作整体意义上的限制性规定,因此,我们可以认为,凡是具有财产价值的东西,不论其采取何种存在形式,原则上均可以作为信托财产。如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和债权,股票和债券等有价证券,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人身权,如姓名权、名誉权、身份权等,因不具有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信托财产。在信托现象盛行的国家,比较常见的信托财产有货币、不动产、动产、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

原则上说,除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限制流通的财产外,任何有财产价值的东西均可以成为信托财产。但也有例外,有些国家的法律对某些以特定身份主体为受托人的信托;明确规定其信托财产仅限于某些类型的财产。如《日本信托业法》第4条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对下列财产以外者承担信托:

(1)金钱;

(2)有价证券;

(3)金钱债权;

(4)动产;

(5)土地及其定着物;

(6)地上权及土地的承租权。

《韩国信托业法》第10条规定:信托会社不得接受下列项目以外的财产信托:

(1)货币;

(2)有价证券;

(3)货币债权;

(4)流动资产;

(5)土地和建筑物;

(6)地产权、遗产权及土地租赁权等。

受托人接受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其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individualproperty),在信托法上是指一切在信托法律关系成立之前便已经为受托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与信托法律关系无任何法律上的联系,为避免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发生混淆,有必要明确信托财产的范围。

托管与信托有什么区别托管是指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预先合同的规定,对托管对象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从法律上看,托管是信托范畴的延伸和发展,信托是托管的前提。但在具体内涵上,两者又有区别。信托的内涵是资产的委托管理,而托管的内涵是企业的委托经营。两者虽然遵循相同的机理,但因经营领域和方式不同,正在逐步趋向专业化,形成各自不同的专业特色。

(1)相同点。从托管的本质来看,托管与信托基本相同,它们都是资产经营权的暂时转移;从托管的关系来看,托管关系与信托关系基本相同,两者都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它们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可以完全是同一主体;从托管的特征和遵循的原则来看,托管的特征和遵循的原则与信托基本相同,托管与信托一样具有三大特征,即信托契约、所有权与利益分离、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它们还都必须坚持三大原则,即预定契约原则、委托自主性原则和分开管理原则。

(2)不同点。信托与托管之间也存在一些较大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受托对象不同,信托的受托对象比托管的对象宽泛。托管对象主要指与企业有关的财产、产权或债权的托管,如对主权权属不明的土地的托管、对企业财产的托管、对陷入经营困境或产权关系重大变动的企业委托专门的托管机构经营管理、对特殊历史时期的银行不良债权进行托管。而信托的受托对象不仅指与企业有关的财产、产权或债权,它还包括个人的财产、产权或债权。

②受托人不同。信托的受托人一般是信托投资公司或信托银行等具有信托业务资格的信托机构;而托管的受托人一般是专业托管公司或具有托管能力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

③受托方式不同。托管的受托方式是托管方与委托方签订托管协议,约定将委托方欲托管的资产或子企业(公司)委托给托管方经营管理,委托方支付相应的报酬,该项报酬可约定为定期支付的定额管理费用或因托管经营而产生的利益的相应百分比。所以,托管侧重于对企业财产的委托管理,而信托侧重于对金融资产的委托管理,信托机构具有金融机构的性质。

信托资金受刑事执行吗《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0条更是明确,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同时,《信托法》亦规定,有效设立信托的前提是财产合法、目的合法。

按照信托法规定,违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托行为,以及以非法财产设立的信托无效;信托根据合同或遗嘱设立时,如果合同或遗嘱无效,则信托相应不能设立;信托设立无效或被撤销,则不产生信托财产隔离和转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备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从英美法系的信托原理来看,在信托关系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的,这个很明确。但根据我国2001年颁布的《信托法》,对信托财产权在信托存续期间的归属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

如,从对信托的定义中是委托人将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但后面的信托关系又是按照信托财产是“转移”到了受托人,否则就不会有信托财产需要登记、信托财产的法律独立性等概念,虽然如此,但在实践中,我们还是认为在信托存续期间,信托财产所有权是属于受托人(即信托公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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