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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俊南,上海华勤基信(杭州)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近年来,比特币、莱特币、狗狗币等加密数字货币的火热行情吸引无数一夜暴富心态的人群积极参与,币安、火币、OKEx之类的网站迅速扩张拥有大量交易参与方,除了通过买卖途径,很多人也选择通过“挖矿”获得加密数字货币。在“挖矿”的过程中产生一系列行为,而其中部分行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笔者认为,如果要辨析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必须先就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行为的概念进行了解。

第一部分关于加密数字货币和“挖矿”的概念和性质

一、加密数字货币的概念

口语化普遍使用“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来指称比特币、莱特币、USDT、狗狗币等,其实“虚拟货币”或者“数字货币”的范围比较广泛,泛指不受管制的、数字化的货币,包括我们日常所知道的腾讯Q币、盛大元宝等游戏币或置换网站内部增值服务等的网络专用币,也包括加密数字货币,笔者本文探讨的各种行为或情节特指加密数字货币。加密数字货币是一种使用密码学原理来确保交易安全及控制交易单位创造的交易媒介或者商品,来源于开放式的算法导致没有固定的发行方或管理方,通过网络计算方法进行解密获得原始数字货币,因为算法解总量可控从而做到让数字货币总量固定,交易过程获得网络中各个节点的认可从而导致交易行为的固定性或安全性。

加密数字货币与实物货币或者形式货币的数字化不同,《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1]和《关于防范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公告》[2]明确其作为虚拟商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是真正的货币,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货币最初为不容易大量获取的物品,而后变为金属(尤其是金银),这些本身即有价值的物品被挑选出来赋予交换权,按照某一时间点特定的价值比例可以循环、普适地交换其他商品或服务。政府(包括其他具有公信力的主体)成立后发行法币,基于政府公信力和金银储量等基础进行许诺,赋予法币可以代替实物货币进行与商品或服务之间的交换。法币(比如人民币、美元、英镑等)是在主权信用、货币契约理论和金银储备等基础上而被赋予的代表一定可供交换价值的社会接受度。而社会之所以接受,是因为发行法币时,主权机构将会就该等份额的法币做出相应信用许诺,法币具有转化为真实实物价值的可能性。通常每个主权国家或区域只是用一种法币,由中央银行发行和控制,严格遵循“MPQV”的公式进行计算,避免发生严重背离市场的通货膨胀或紧缩。

加密数字货币背后并没有所谓的主权信用或价值支撑,是通过区块链技术保密和流通、计算机算法而获得的虚拟物。区块链是用分布式数据库识别、传播和记载信息的智能化对等网络。2009年比特币第一个区块被开发出来,有人称之为“创世区块”。用于加密数字货币的计算机算法,目的是生成一种虚拟标记,这个标记被设定的程序认为完成了程序要求的解或运算结果程度,基于运算结果给这个标记一定的数字货币值。这个值本身没有内在价值,是数学难题的解答,充其量可能对应的就是解法研发和所耗费的“矿机”购买价格、能耗价格等,而前者无法代表有价物,后者代表的只有消耗而没有创造。

二、“矿机”和“挖矿”

获得加密数字货币的初始方法就是运算,需要借助计算机(“矿机”)来完成复杂运算过程。“矿机”通过中央处理器芯片或者显卡参与数学计算,开展“挖矿”过程。如果能够计算出结果,那么被赋予一个或者几分之一个数字货币值。以比特币为例,“挖矿”就是找到一个随机数(Nonce)参与哈希运算Hash(BlockHeader),使得最后得到的哈希值符合难度要求。

“挖矿”过程涉及的参与方和设备材料包括矿工、矿机、矿机销售方、矿池管理方、区块确认和广播等。矿工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参与“挖矿”的每个人或机构,矿池是为了避免单个矿工“挖矿”收益的不稳定性而聚合矿工后产生的集合,根据不同矿工的运算贡献对收益结果进行分配,区块确认和广播是通过区块链节点互相认可某一个矿机代表的矿工工作量证明,进行记账和通知其他节点。矿工的收益存储于有密钥的电子钱包中,可以查阅、使用和交易。“挖矿”的形式主要分为集中托管式和分布式,前者是矿工将矿机托管给某个矿池管理方,矿工支付电费和管理费,矿池管理方统一进行操作维护;后者是矿工自行管理矿机。

笔者认为单纯的“挖矿”行为在此前并未存在任何有关于涉嫌违法的法律规定,但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第五十一次会议,根据会议精神,“坚决打击比特币挖矿和交易行为”,此后就虚拟货币非法“挖矿”行为应当会出台进一步的规定。

第二部分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现状

一、笔者以“刑事案件”、“虚拟货币”、“挖矿”等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搜索,存在132篇文书。经过对案件文书的研判,笔者发现:

1.根据审判程序来看。一审判决书占比81.81%;二审裁定书等占比16.67%;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等占比1.52%。

2.根据定罪罪名来看。(1)一审定罪主要分布为:盗窃罪主要为盗窃公共电力资源,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主要为在他人计算机内植入木马外挂程序、利用工作职务便利使用可控制的计算机系统挖矿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除了与“挖矿”有关,还与加密数字货币的发行紧密相关,少量盗窃罪和其他类案件主要是与矿机买卖相关,或“挖矿”收益取得后被非法侵犯产生的其他犯罪行为。大量案件为单一罪名,少量案件数罪并罚。(2)二审定罪主要为组织、领导传销组织犯罪,占50%;控制、入侵、破坏计算机系统等计算机系统相关犯罪,占18.18%;其余各项罪名(抢劫罪、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盗窃罪等)占31.82%。基本所有案件均维持原判。

二、笔者另通过网络搜索发现:

2018年5月腾讯网报道[3]称,“西安市未央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一起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并批捕该案三名嫌疑人。三名嫌疑人为专业化的网络技术人员,组织‘黑客联盟’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并将计算机中的虚拟货币转移,涉案金额高达6亿元”。

2020年11月哈尔滨新闻网报道[4]称,黑龙江警方抓获28名犯罪嫌疑人,成功破获一起涉嫌以“哥伦布CAT虚拟货币”“挖矿”为噱头的特大网络传销案件,总价值近人民币3亿元。

2021年5月8日法制现场报道[5]称,武汉市洪山警方“宣布打掉一专为网络诈骗团伙开发APP的科技公司”,“晟昌科技”接受委托定制开发一款名为联合众鑫的虚拟币平台,以USDT充值后,“宣称兑换联合众鑫独有币种ZBCT后,可在平台内购买矿机挖矿产生收益”,但矿机运营图片全部为网络图片,同时可以使用后台修改权限,“随意修改ZBCT价格及具体收益比率”。“晟昌科技”公司“3年间开发了150余个涉及区块链、虚拟货币、电子钱包、网络商城等APP、小程序,几乎全部是网络金融诈骗、传销团伙所定制”[6]。

公布案例和网络报道表明,近年来与加密数字货币“挖矿”行为相关的违法犯罪活动非常猖獗,采取网络等方式,存在金额高、行为性质复杂、多角色参与、受害者群体遍布广等特征。

第三部分就非法“挖矿”行为涉及刑事犯罪的一些思考

一、我国关于非法“挖矿”行为的态度

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至2021年5月21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第五十一次会议要求,都在宏观层面确认了加密数字货币在发行、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风险。因为加密数字货币去中心化不可管控的特性,被大量的犯罪活动所“青睐”。

2021年5月25日,内蒙古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坚决打击惩戒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八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发布之前已多次对虚拟货币“挖矿”和交易行为进行围追堵截。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发布《关于召开虚拟货币“挖矿”有关情况调研座谈会的通知》。

二、从国际上而言

新加坡、韩国、日本等地均已出台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行业规范政策,比如在投资人门槛、交易所牌照、实名认证机制等方面均有所要求。印度则准备直接禁止民众交易及持有加密数字货币。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大趋势也逐渐朝着管控方向归拢。

三、非法“挖矿”行为的非法性体现分析

单纯的个人购买或者租用矿机进行加密数字货币“挖矿”,并未有法律规定禁止,这是基于个人需要而获得虚拟商品的行为,需要被禁止的应当是带有非法属性的“挖矿”行为。

前文提及的案例表明,主要犯罪行为体现为:

1.技术型非法攫取

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购买矿机,或管理计算机,或其他便利条件,通过对计算机系统内植入木马病毒为自己“挖矿”,涉嫌入侵、控制或破坏计算机系统犯罪,或盗取他人已经获得的加密数字货币涉嫌盗窃罪。

2.盗取电力资源

部分不法分子通过私设电缆、增设微电脑控制器等手段盗窃电能用于“挖矿”,已经成为了部分地区的多发性案件。盗电行为不仅仅直接通过秘密手段非法使用和侵犯了公共资源和他人合法权益,同时可能会因线路漏电引起火灾、影响节能减排政策下的区域供电安排和平衡、影响区域性阶梯用电的电价,应予以打击。

3.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或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等涉众

(1)A宣称可以销售(含销售后托管)或租赁矿机进行“挖矿”,A向社会公众宣称,矿机具有强大的算力(衡量矿机销售价格或租赁费用多以算力或配置为主要标准之一),称可以每月获得一定的加密数字货币收益回报。如果回报是维持在一定的固定标准时,则A就有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A宣称其矿机存在一定标准的算力,但实际未达到该等运算效率,甚至矿机并不实际存在,A收受投资人支付的购买款和租赁费,就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或集资诈骗罪。

(3)A通过三级以上代理渠道推广“挖矿”业务,要求各级代理必须先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可以介绍他人参与购买或承租矿机“挖矿”的行为,可以获得浮动收益。也就是说,代理通过购买或承租一定数量的矿机获得入会资格,再通过拉人头等方式拿到另外的利润分配,形成三级或以上组织架构,A将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四、再进一步思考

1.A没有矿机或矿机根本不符合其宣称的性能,向投资人销售的同时约定托管,或进行租赁时以虚假信息表现存在矿机、以各种借口阻止投资人现场查看或查看虚假场所,但是A与投资人约定退出机制并按月交付投资收益,在市场上购买加密数字货币宣称“挖矿所得”给予投资人、赚取利差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属于诈骗行为,究其本质都是采用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行为,使投资人误以为A有符合宣传的矿机、可以带来符合预期的收益,才支付的购买价款或租赁费用。

2.A自己发行了一种加密数字货币,自行定价,宣称租赁A的矿机可以“挖矿”获得该加密数字货币,实际上并没有矿机供投资人使用,仅仅是根据投资人的投入金额,向投资人固定地发放加密数字货币。A通过程序设定“挖矿”所得数量,甚至将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兑换价格无限调整,是否涉嫌犯罪?笔者认为,A的行为仍然是诈骗行为,该加密数字货币可能仅仅在A控制网络节点中做闭环运作,通过一系列的包装,利用投资人的回报期待,以无价值的数字化产物置换法币(也可能现要求投资人以法币购买主流加密数字货币,再以主流加密数字货币进行投资,增加手段的隐蔽性),实际上还是非法占有受害人财产。

3.A发行了加密数字货币,投资人租赁矿机参与“挖矿”的目的不在于看好该加密数字货币的升值空间,而在于该加密数字货币与主流加密数字货币的恒定兑换比例。投资人以其获得的黑色或灰色收入购买该加密数字货币,在闭环系统里兑换为主流加密数字货币,通过买卖获得法币资产。涉及犯罪所得的非法收入通过“挖矿”洗白。A的行为根据其故意程度、参与上游犯罪程度,可能涉嫌上游犯罪的共犯、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洗钱罪等。

综上所述,大量人群为了高回报期待参与“挖矿”行为,在不法分子的引诱、欺骗下,或在自身利益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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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下可能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涉案的罪名种类繁多,行为手段也日趋复杂化、隐蔽化、涉众化,需要加强监管,避免加密数字货币的热潮给犯罪活动提供温床。

西安破获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具体经过如何8月17日16时许,随着载有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车辆开进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大院,历时近半年的“3·30”特大网络黑客盗窃虚拟货币案正式告破。这个由高智商、专业化网络技术人员组成的黑产不法团伙的3名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西安市反诈骗中心初步侦查发现该团伙所涉案件的案值高达6亿元。据悉,这也是迄今为止国内同类案件的最高案值。

今年3月30日,西安市公安局经开分局接到受害人张某报警,称其个人电脑疑似被非法入侵,大量比特币、以太坊等虚拟货币一夜之间被洗劫一空,市值达上亿元。因案情重大,且此类新型案件在陕西尚属首例,陕西省公安厅将此案作为2018年全省严打电信网络诈骗专项行动挂牌督办案件。在陕西省公安厅的指导下,西安市公安局组织刑侦局、经开分局及市局相关部门成立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

专案组经过初步调查确定,此案属新型网络技术黑产案件,犯罪嫌疑人通过高超的网络黑客技术,在受害人没有任何操作的情况下,远程控制盗取安全性较高的虚拟货币账户,而且几乎没有留下任何作案痕迹,在全国也属罕见案例。

专案组面临的可谓是一道前所未有的“难题”:国内几乎没有已经破获的同类案件可以效仿;虚拟货币极其复杂,技术尖端且交易平台都在国外;嫌疑人手段高超,留下的线索和可以搜索的途径几乎为零。

专案组通过国内外各种渠道进行了广泛的协调沟通,终于通过虚拟货币的流向,发现不法分子将涉案资金不断拆分、层层转移。专案组先后共调取3万余条线索信息,从中不断进行筛选和研判。专案组派出大量警力,奔赴全国多个省市,行程达两万余公里。最终,在国内多家知名互联网公司的大力协助下,经过3个月的不懈努力,嫌疑人周某浮出水面。

为摸清作案过程及团伙成员,掌握并最终固定嫌疑人的涉案证据,专案组围绕周某开展了两个月的艰苦工作,最终锁定了此团伙其余两名成员,分别在北京、吉林长春活动的成员崔某和张某。

3名嫌疑人活动在全国不同省市,相隔千里,且为高智商团伙,反侦查意识极强。专案组为确保收网行动成功,多次召开专案会议,反复推敲抓捕方案。8月初,专案组兵分三路赶赴湖南、吉林、北京开展抓捕工作。

8月15日,抓捕时机成熟。在湖南、吉林、北京警方的大力配合下,3个抓捕组同时展开行动,将3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在大量证据面前,犯罪嫌疑人供述了作案经过。

经讯问,3名嫌疑人均为高级黑客,曾供职于国内知名网络科技公司。该团伙通过多次非法入侵、控制公司企业和个人网络系统,获取大量违法收益,初步侦查的涉案金额已达6亿元。嫌疑人在作案得手后,通过分批抛售部分虚拟货币后提现,并将这些钱财用于购买高档别墅、高端汽车以及理财产品等。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调查中。

首起比特币跨国网络传销案告破,缴获资金应当如何处理网络诈骗层出不穷,手段不断翻新,对于这样的情况,公安部门坚决打击,坚决打击不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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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生,对于在逃案犯坚决不容姑息!

近期涉及参与人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涉案虚拟币总值逾400亿元,首起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正式告破。

据了解,该平台以区块链技术为噱头、以比特币等虚拟币为交易媒介,打着提供虚拟币增值服务的幌子,承诺高额返利,吸引广大群众参与,此类虚拟币诈骗案例在当前市场上并不少见。

近日,公安机关立案侦办“PlusToken平台”网络传销案,先后将潜逃境外的全部27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和该案82名骨干成员抓捕归案,彻底摧毁了这一盘踞境内外的特大跨国网络传销组织。

该案是公安机关侦破的首起以比特币等虚拟币为交易媒介的网络传销案。犯罪嫌疑人陈某等人通过架设搭建“PlusToken平台”并开发相关应用程序,从事互联网传销犯罪。平台下设技术组、市场推广组、客服组、拨币组,分别负责技术运维、宣传推广、咨询答复和审核提币等工作。

参与人员通过上线推荐并缴纳价值500美元以上的虚拟币作为“门槛费”后即可获得会员资格,会员按缴纳的虚拟币价值获得平台自创的“Plus”币,并按照加入顺序形成上下线和层级关系。平台根据发展下线数量和投入资金数量,将成员分为会员、大户、大咖、大神、创世五个等级,并按等级高低发放相应数量的“Plus”币作为奖励和返利。为吸引更多人员参与,“PlusToken平台”犯罪团伙利用互联网大肆宣扬平台加入方式、运行模式、奖金制度、盈利前景等内容,雇佣外籍人员冒充平台创始人以包装伪造其所谓的“国际平台”“国外项目”背景,通过不定期组织会议、演唱会、旅游等线下活动为平台宣传造势,甚至不惜花费重金多次在境外召开千人规模推广大会。

该平台存续期间共发展会员200余万人,层级关系多达3000余层,累计收取会员比特币、以太坊币等虚拟币数百万个,涉案金额达400余亿元,其中大部分虚拟币被用于发放会员“拉人头”奖励,还有部分被变现用于陈某等人日常开销和个人挥霍。

在现代社会,类似“PlusToken平台”的诈骗案例在当前市场上并不少见。而且手段越发高端。通过宣传,包装,重组等各种虚假方式吸引会员加入其中,并且交纳大额的会员费。告诉他们这些可以增值,可以代币,甚至说可以谋求一个更高的职位,只要巨大的诱惑,在很多人眼前来讲是非常的利诱的。所以很多人在这个其中都陷入了进去,而且越陷越深,想只会越投越多,而且你根本看不到回钱。

近年来,传销犯罪手段不断翻新,隐蔽性、迷惑性不断增强,面对这样的艰难形势,公安机关将积极适应这种犯罪形势变化的新特点,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水平,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始终保持对非法形式的敏感度,坚决打击传销违法行为,同时加强相关企业部门的综合管理和源头防控。

以虚拟币为手段的诈骗为什么总是源源不断呢?一方面是诈骗组织的不断“进阶”,原本的传销诈骗组织在利用新技术不断包装、行骗。另一方面则是一些投资者存在信息差,由于不了解新技术,但是出于对利润的高追求,所以更容易上当受骗。

希望大家在理财方面可以更加谨慎的去选择一些比较合理的理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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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湖南省衡阳县公安局公告,破获“9.15”特大洗钱犯罪集团案。本案中,犯罪集团涉嫌利用虚拟货币交易进行洗钱,金额高达400亿元。,已卷入300多起电信诈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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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破获多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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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南衡阳县公安局披露的信息,“2021.9.15”专案组从刘某被骗780万元入手,深入研判,并仔细调查,2021年12月和2022年7月在海南、广东、福建、江西等地多次被网络采集。全链条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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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以洪某某为首的洗钱犯罪集团,抓获犯罪嫌疑人93名,捣毁洗钱跑分窝点10多个,缴获涉案手机、电脑100余部,涉案资金3亿元。案件被查封冻结,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780万元。

经查,2018年以来,以犯罪嫌疑人洪某为首的犯罪团伙先后联系国内多个城市的收付点,将诈骗、赌博等犯罪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变现为美元进行洗钱。.白,最后利用国内多家公司,利用非法汇款,将资金交给其他金主,攫取非法利益。该犯罪集团利用虚拟货币交易洗钱高达400亿元。

目前,犯罪嫌疑人洪某某等93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处理中。

近年来,我国破获多起虚拟货币洗钱案件:青海海西州公安局捣毁了一个利用虚拟货币“跑分”洗钱的犯罪团伙,涉案资金达5000万元上述文章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区公安分局破获一起虚拟货币跑分洗钱案,涉案金额超8000万…

据公安部发布的消息,2021年,针对虚拟货币洗钱新渠道,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相关案件259起,收缴虚拟货币逾110亿元。

今年4月,公安部刑侦局局长刘忠义在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随着打压治理的不断深入,一些新变化、新特点在电信和网络诈骗犯罪中已经出现。其中,从资金渠道来看,降低了传统三方支付和企业账户洗钱的比例,大量使用跑分平台和数字货币洗钱,尤其是usdt(泰达币)是最严重的伤害。

继续打击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

9月26日晚,中国人民银行发文称,继续严厉打击国内虚拟货币交易投机行为,中国在全球的交易占比大幅下降。严厉打击非法集资。五年来,共查处非法集资案件2.5万起。

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滋生赌博、非法集资、诈骗、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多年来,我国不断加大打击力度。

2021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全面禁止虚拟货币结算和提供交易者信息相关服务,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事非法金融活动。

《通知》重申,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开展法定货币和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代币发行融资、虚拟货币衍生品交易等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相关交易严禁并依法坚决取缔非法出售代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经营活动。从事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构成犯罪的,

《通知》强调etc虚拟币,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开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将虚拟货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经营活动。保险业务可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同时,虚拟货币投资和交易活动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造成的损失由自己承担;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金融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理。调查。

在《通知》下发前,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部门就银行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提供服务的情况,约谈了部分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指出,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扰乱正常经济金融秩序,滋生非法跨境资产转移、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风险,严重损害人民财产安全。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相关活动提供开户、注册、交易、清算、结算等产品或服务。各机构要全面查明虚拟货币交易所和场外交易商的资金账户,及时切断交易资金的支付环节;分析虚拟货币交易投机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加大技术投入,完善异常交易监测模型。提高监控识别能力。

海外也在加大打击虚拟货币洗钱的力度

不仅是我国,全球很多国家也在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等犯罪活动。

2月,美国当局逮捕了他们的丈夫和共同被告,指控这对夫妇涉嫌从加密货币交易所洗钱数十亿美元。

印度执法局今年8月表示,已冻结印度最大的加密货币交易所6.467亿卢比(5484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资产。印度执法局发现,该交易所通过购买加密资产积极协助约16家金融科技公司参与洗钱活动。

为了打击利用虚拟货币洗钱,很多国家已经出台或计划出台相关规定。

9月23日,英国推出了一项新的反洗钱法案,旨在赋予执法机构更大的权力,以扣押、冻结和追回用于洗钱、毒品和其他犯罪活动的加密货币。

9月16日,白宫发布了加密货币监管框架,包括金融服务行业应如何发展以使跨境交易更容易,以及如何打击数字资产欺诈。

越南国家银行今年8月也表示etc虚拟币,将加强对虚拟货币市场的监管,防范洗钱风险,并正在全面研究是否将虚拟货币纳入反洗钱法。

(原标题《惊呆了!涉案金额400亿元,特大虚拟货币交易洗钱案破获!93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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