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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p2p发展趋势,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

John 0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虚拟货币p2p发展趋势的问题,以及和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互联网货币分类
  2. 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
  3. 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
  4. 数字货币未来发展会怎样?

互联网货币分类

目前市场上的虚拟货币主要有四类:

1.由游戏运营商开发,供玩家在网络游戏中作为交易媒介而使用的游戏币;

2.由门户网站或者即时通信工具发行,供本运营网络空间内使用的专用虚拟货币;

3.既可以在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内使用,又可以向非发行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的交互式虚拟货币;

4.基于密码学和现代网络P2P技术,通过复杂的数学算法产生的,特殊的电子化的、数字化的网络密码币

国务院办公厅对p2p最新政策通知

1.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守住法律底线和政策红线,落实信息中介性质,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不得非法集资,不得自融自保、代替客户承诺保本保息、期限错配、期限拆分、虚假宣传、虚构标的,不得通过虚构、夸大融资项目收益前景等方法误导出借人,除信用信息采集及核实、贷后跟踪、抵质押管理等业务外,不得从事线下营销。

2.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发布虚假标的,不得自筹,不得“明股实债”或变相乱集资,应强化对融资者、股权众筹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股东权益保护要求,不得进行虚假陈述和误导性宣传。

3.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客户资金与自有资金应分账管理,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严格落实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不得挪用或占用客户资金。

4.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等未取得相关金融资质,不得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和股权众筹平台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取得相关金融资质的,不得违规开展房地产金融相关业务。从事房地产金融业务的企业应遵守宏观调控政策和房地产金融管理相关规定。规范互联网“众筹买房”等行为,严禁各类机构开展“首付贷”性质的业务。

有什么好的虚拟货币投资?

在打算对虚拟货币进行投资之前,一定要对虚拟货币的来龙去脉和它可能存在的投资风险进行深入的了解。

虚拟货币包括两类,一类是有发行中心的网络社区虚拟货币,譬如Q币、Amazoncoin等;一类是基于密码学和P2P技术的去中心化的数字加密货币,如比特币、以太币等。两类虚拟货币具有不同的风险特征。网络社区虚拟货币实质是发行方的负债,主要面临信用风险(虚拟货币无法购买或购买到足量对应商品或服务)、技术风险(虚拟货币被盗)和非法交易风险(小额、网络赌博)等,其监管可以参照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数字加密货币主要面临信心风险(数字加密货币缺乏信用支持,一旦持有人对其缺乏信心就一文不值)、技术风险(虚拟货币被盗)和非法交易风险(大额、洗钱、恐怖融资、避税)等。数字加密货币的底层技术区块链是一种高效低成本的价值传递及金融交易技术,有望提升金融业效率,因而需要通过监管实现效率与安全的统一。

目前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均将数字加密货币市场纳入了监管,针对不同应用定位存在三大监管模式,欧洲、日本的“货币发行业”、香港、台湾地区的“类银行业”以及美国的“货币服务业”数字货币。其中以欧洲、日本为代表的“货币发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的发行视为是一个单独的行业,侧重于对数字货币发行机构进行审慎监管。相关政策包括欧盟的《电子货币指引》和《支付服务指引》、英国的《电子货币管理条例》、日本的《预付式证票规制法》等。欧洲央行认为发行数字货币在某种程度上等价于吸收存款,并且是基于信用经营,具备较强金融业的特征,设立专门的数字货币发行机构,单独颁发专门的牌照,对其执行比银行业金融机构更为宽松的监管;以中国香港、中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类银行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储蓄性的银行业务,允许且只允许商业银行或存款公司发行数字货币。相关政策包括中国香港的《多用途预付卡发行申请指引》、中国台湾的《银行发行现金预付卡许可及管理办法》等。香港规定只有持全牌照的商业银行和经过特别批准的存款公司才能发行多用途预付费储值卡;以美国为代表的“货币服务业”监管模式,将数字货币视为是非储蓄性的货币服务业务,同时允许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参与,侧重对产品和服务的监管。相关政策包括《统一货币服务法》、《电子货币划拨法》等。美国各州根据《统一货币服务法》相继出台了适用本州的非金融机构从事货币服务的相关法律。金融机构类发卡者则受到联邦一级的监管,并且必须向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为其所发卡的金额购买保险。

目前国内数字货币发行和交易层面,多发生在场外市场。中国对这些数字货币的监管,应当结合功能监管与行为监管,交易平台建立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制度、反洗钱上报制度和客户识别制度,建立数字资产发行方和销售方的注册制与信息披露制度,从而预防加密货币带来的风险。

数字货币未来发展会怎样?

近日,包括比特币在内的所有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都已经在国内被叫停。众多前些时候走上数字货币发行、经营、推广、融资道路的企业纷纷转型或是停业。部分投资者和从业人员则面临投资损失和失去业务的迷茫境地。比特币的未来发展再一次引发了业内热议。

目前,数字货币的主流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去中心化”数字货币,其表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在支付结算方面,其不依赖第三方机构,本质是一个公开可查的,由整个分布式网络维护的数字总账,称之为“区块链”(blockchain)。二是在发行和生产方面,本质就是在一个相互验证的公开记账系统上记账,在一定算法的模式下,找出符合条件的一串随机代码,然后将这串代码同其他交易信息打包成一个区块,记录在这个帐本里,这样就获得了一定数量的比特币。

基于数字货币的特点,数字货币带给央行的直接好处不仅是节约纸币发行、流通、结算成本,还增强了央行对于资金的掌控能力。除此之外,数字货币的“留痕”和“可追踪性”能够提升经济交易活动的便利度和透明度,洗钱、逃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有望减少。同时,随着区块链技术的应用,将建立全国甚至全世界统一账本,让每一笔钱都可以追溯,逃漏税、洗钱行为会在监管范围内,甚至有可能实现在刷卡机上自动扣税。

相较于纸币而言,数字货币具备发行成本更低、交易成本更低,可追踪,造假成本更高等优势,因此,数字货币未来是一种趋势。

但在憧憬数字货币给我们展现未来的美好图景的同时,我们同样不能忘记秩序才是维持文明社会运转的基础,而秩序的依托则是透明、可追踪和犯罪的代价,不管是对个人、企业还是政府都是如此。这注定了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离不开行政部门的监管。

对此,央行行长周小川称,对于央行掌控的数字货币,会采用一系列的技术手段、机制设计和法律法规,来确保数字货币运行体系的安全,一开始就与比特币的设计思想有区别。

要建立健全数字货币监管框架和数字货币交易平台采用许可证制度,保护投资者权益,防止欺诈、洗钱、恐怖主义融资等活动,同时对数字货币初创企业引入“监管沙盒”,既保护投资者权益又支持金融创新;多种措施防范数字货币传销、诈骗;利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机器学习、区块链等技术,对反洗钱、数字货币交易平台、ICO等进行合规性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加强国际监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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