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信运营商及网站涉黄企业领导最高可判无期
电信运营商及网站“涉黄” 企业领导最高可判无期
电信运营商及网站“涉黄” 企业领导最高可判无期 更新时间:2010-2-5 0:01:50 针对利用互联网、移动终端传播淫秽色情电子信息出现的新变化、新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0年2月4日起施行。《解释》在2004年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淫秽色情的利益链条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 《解释》第六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代收费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为五个以上淫秽网站提供上述服务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为淫秽网站提供代收费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项至第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条也就明确把电信运营商都列入《解释》相关范围,如果运营商有上述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会追求刑事责任。不久前手机涉黄的专项整治中,三家电信运营商都被发现有上述行为。新的司法解释生效后,如果运营商再次被发现有上述行为,相关责任人则会被追求相关法律责任。 “两高”负责人解释称,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打击的往往是淫秽网站利益链的末端。而淫秽网站,特别是手机淫秽网站屡打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利益驱动。手机淫秽网站、电信运营商、广告主、广告联盟、第三方支付平台之间形成了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因此打击淫秽网站,关键在于切断淫秽网站背后的利益链条。然而,司法机关在适用2004年《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过程中遇到了打击利益链缺乏明确法律依据等问题。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