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摘要
26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要求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26日消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简称“意见”)发布,要求准确把握“长久不变”政策内涵。一是保持土地集体所有、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长久不变;二是保持农户依法承包集体土地的基本权利长久不变;三是保持农户承包地稳定。意见提出,稳妥推进“长久不变”实施。
一是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应坚持延包原则,不得将承包地打乱重分,确保绝大多数农户原有承包地继续保持稳定。
二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土地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使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第一轮承包开始保持稳定长达七十五年,是实行“长久不变”的重大举措。现有承包地在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由农户继续承包,承包期再延长三十年,以各地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为起点计算。
三是继续提倡“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因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而导致承包方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通过家庭承包取得土地承包权的,承包方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四是建立健全土地承包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机制。维护进城农户土地承包权益,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对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鼓励其多种形式流转承包地经营权。对长期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采取措施防止和纠正弃耕抛荒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