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八处罚措施威慑上市公司
证监会发布新规 八处罚措施威慑上市公司
证监会发布新规 八处罚措施威慑上市公司 更新时间:2010-4-20 22:58:43 导读: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证监会:重大紧急情况可突击检查上市公司 四川圣达高管内幕交易被罚 泰阳期货因违规开发客户遭处罚
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4月20日,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该办法是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后发布的。新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包括控股股东、重组当事人等。当前检查的的重点是新上市公司、重组公司。股价异动的公司将会收到检查。而对于上市时间较长的公司,则强调专项检查。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参考《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中的有关内容,规定监管部门可采取下列监督管理措施: 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责令参加培训;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中国证监会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督管理措施。所采取的监管管理措施按照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在必要时予以公开。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明确有关监管要求。监管部门发出责令改正决定书的,检查对象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报告报经监管部门无异议后,报送证券交易所予以披露,并同时披露董事会关于整改工作的决议和监事会的意见;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截至上一报告期末尚未完成的整改工作的进展情况。
证监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被纳入现场检查范围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证监会对2001年发布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并更名为《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延伸了现场检查的范围。 2001年的《上市公司检查办法》规定的检查范围主要限于对辖区内上市公司进行检查。结合证监会的监管实践,本次修订对现场检查范围作了一定延伸,不仅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和机构,还规定,如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证券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可以一并在检查事项范围内进行检查。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这一变化的原因:一是全流通形势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往往与众多的利益主体密切相关,相关各方尤其是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过程中对其具有越来越大的影响力;二是必要时扩展检查范围,增加检查内容,对提高发现问题的可能性、增强威慑力,具有实际效果。
证监会:重大紧急情况可突击检查上市公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根据新发布的《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已被纳入现场检查的范围。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八大监管措施。 《检查办法》细化了现场检查程序的相关要求,如在织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且必须出示合法证件,同时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在组织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时,监管部门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告知检查对象,不过,在出现重大紧急情况或者有显著证据证明提前告知检查对象可能影响检查效果的情况下,可实施突击检查;检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并保证真实准确完整;为保证取证准确、完整,检查人员还可以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查看等措施。
四川圣达高管内幕交易被罚 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表示,近日,证监会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四川圣达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佘鑫麒内幕交易及短线交易两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川圣达于2007年2月15日召开股东大会,2月16日发布2006年年度报告,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21.23%,净利润同比增长32.62%。公告当日,四川圣达股价盘中最高涨幅为10%,收盘涨幅为7.82%。时任四川圣达董事、总经理的佘鑫麒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利用其开立并控制的证券账户于2月14日买入四川圣达67800股,2月16日全部卖出,获利12.19万元。 同年7月10日,四川圣达发布2007年度中期业绩快报,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1682.28%。佘鑫麒在该信息公开前,于7月9日买入四川圣达57340股,7月11日全部卖出,获利2万余元。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决定对佘鑫麒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41955.80元,并处以170346.96万元,同时市场禁入3年。 这位负责人说,本案是一起在当事人不承认违法行为、不配合调查工作的情况下,中国证监会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获取了确凿证据,依法认定的内幕交易案件。
泰阳期货因违规开发客户遭处罚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0日宣布,泰阳期货因曾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人员从事客户开发业务,被证监会行政处罚。 证监会调查发现,2005年至2008年间,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先后聘任叶某等4人作为市场部客户经理,从事客户开发业务。但叶某等4人在上述任职期间,不具备期货从业资格,其中2人未通过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另2人通过了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但尚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认定泰阳期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四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任用不具备资格的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应按照《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九条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这位负责人介绍说,证监会决定对泰阳期货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时任泰阳期货总经理、时任泰阳期货深圳营业部负责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2万元、3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