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布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证监会发布融资融券试点指导意见 更新时间:2010-1-24 0:08:52 申请融资融券公司净资本应在50亿元以上
据新华社电 中国证监会22日发布《关于开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意味着融资融券业务申请程序即将正式启动。
根据指导意见,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按照“试点先行、逐步推开”的步骤有序进行。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提出试点申请,证监会将根据公司净资本规模、合规经营情况、风险控制指标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结果和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技术系统全网测试结果,择优确定首批试点证券公司。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试点效果,审慎稳妥地扩大试点范围,有序推开,使之逐步成为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
根据指导意见,首批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最近6个月净资本应均在50亿元以上,最近一次证券公司分类评价为A类,且具备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自有资金占净资本的比例相对较高。证监会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必须使用自有证券和自有资金开展融资融券业务。
此外,申请公司应该已开发完成融资融券业务交易结算系统,并通过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组织的全网测试,且试点实施方案已经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专业评价。
这位负责人表示,指导意见中的条件主要针对首批试点公司,待试点取得成效后,证监会将适时逐步放宽试点的条件,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分期分批地扩大试点范围。
指导意见要求证券公司对参与融资融券试点业务的客户进行准入管理,设定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的资质条件和资产“门槛”,包括客户金融资产的数额、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担能力,明确对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客户在本公司开户时间的具体规定,只对符合开户时间要求的现有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业务服务。
这位负责人说,针对客户门槛,证监会将对证券公司下发指导性意见,目前考虑客户金融资产应该不低于50万元,但各证券公司会根据自身客户的分布情况设定不同的“门槛”。
证监会人士表示,原则上来讲,指导意见发布之后证券公司即可提出申请,不过由于证券公司需要在申请提出前向证券业协会提交试点实施方案以供专业评价,而证券业协会和交易所也还会有相关规定发布,因此申请正式启动还需要一定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