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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案资金超2亿 卜某的集资行为如何认定?2、明天,鲅鱼圈这些地方将停电3、提醒11月26日鲅鱼圈这些区域将停电,请提前知晓
涉案资金超2亿 卜某的集资行为如何认定?
近几年社会上经常发生诈骗类案件,给群众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群众的安全感,滋生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给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全国司法机关正在进行反诈骗斗争,并将有关犯罪人员绳之以法,消除不良影响。大家在了解了诈骗的种种手法后,应当高度防范诈骗类案件的重复发生!下面介绍一个对卜某行为存在争议的案件(即存在如何认定是集资诈骗罪还是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争议),希望大家注意识别,防范风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84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卜某,男,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因本案于2017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卜某犯集资诈骗罪一案,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8)粤13刑初7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卜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金山、岑丹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卜某系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被告人卜某以公司扩大经营需资金周转、其公司名下的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公司拟融资上市等需要资金为由,以支付或约定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郭某1、郭某2、吕某、吴某、谢某、黄某1、林某1、黄某2、姚某、刘某1、陈小兴、廖某、许某、胡某1、陈某2、杨某、朱某1、游某、叶某、胡某2、朱某2、陈某3、罗某1、黄某3、陈某4、黄某4、刘某2、罗某2、罗某3等29人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736.15万元。被告人卜某将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外,其他被其用于购买土地、房屋及公司生产经营等。2017年4月7日,被告人卜某因无力还款,在惠东县平山街道办被叶某等扭送至公安机关。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辨认笔录和被告人供述等。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卜某违犯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卜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二、被告人卜某被查封财产,由查封机关依法处理,所得价款按比例返还给集资参与人。
上诉人卜某提出:1.其因资金周转困难才向社会特定人员借款,资金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很多债权人实际上收回了本金,没有损失。2.其陷入了职业放贷者的套路而向他们借高利贷。其被职业放贷者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逼债,导致企业倒闭,不能偿还贷款和借款。3.其没有躲避债务,其明知债权人已报案,依然回惠东和被害人协商还款,是自首。综上,其行为不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请求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出庭检察员提出:卜某通过他人转告或介绍,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还本息或者给付回报方式,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资金的目的不是为了非法占有集资款,而是为了生产经营、购买土地、房屋及还付本息等,事后履行了部分还款义务,所以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恰当的。卜某认为借款人都是亲戚朋友的理由不成立,30名被害人中,没有一个人和卜某有血缘关系,其中1人是其老婆的嫂子,有6人是很早认识的朋友,有23人原本不认识卜某,是因为借款一事通过其他被害人或其他人的介绍认识卜某,这23名被害人可认定为社会上不特定的人。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卜某系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经营管理。2011年1月至2014年10月期间,卜某以公司扩大经营需资金周转、公司名下土地需改变土地用途、公司拟融资上市等需要资金为由,并承诺高额利息,向郭某1、郭某2、吕某、吴某、谢某、黄某1、林某1、黄某2、姚某、刘某1、陈小兴、廖某、许某、胡某1、陈某2、杨某、朱某1、游某、叶某、胡某2、朱某2、陈某3、罗某1、黄某3、陈某4、黄某4、刘某2、罗某2、罗某3等29人借款,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7736.15万元。卜某将所得款项除部分用于支付借款利息外,其余款项用于购买土地、房屋及公司生产经营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立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4月7日15时许,卜某被叶某等人扭送至惠东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同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3.惠东县公安局给惠东县人民法院、惠城区人民法院的函证实:惠东县公安局于2017年4月18日已分别告知两法院卜某涉嫌集资诈骗罪被立案侦查并已被刑事拘留。
4.卜某及其公司的房产查询记录:卜某名下房产1套;陈色芬(卜某妻子)名下房产2套;惠东县东光鞋业有限公司房产1套;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房产24套。上述28套房产均已被查封.
5.卜某及其公司的地产查询记录:
卜某:惠东国用第(2006)140200号,稔山镇鱼街,39.43平方米,住宅用地。(已查封)
陈色芬:惠东国用第(2003)140067号,稔山镇长排村,792平方米,住宅用地。(已查封)
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东国用第(2012)1040153号,稔山镇大埔,6707.93平方米,工业用地(已抵押,已查封)。
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国用第(2012)1040110号,稔山镇大埔,21950.92平方米,工业用地。(已抵押、已查封)
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国用第(2012)1040110号,稔山镇大埔,46391.3平方米,商业住宅用地(已抵押,已查封);
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国用第(2012)1040111号,稔山镇大埔界地段,1947平方米,工业用地。(已抵押、已查封)
7.广发银行惠州文华路支行提供的材料:
(1)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于2009.4.17成立,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卜某。
(2)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第一被告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文华路支行偿还借款本金2800万元及有关利息、罚息、复利(截止到2015年8月21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人民币2085513.83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授信额度合同》〔编号:108501-13-01]约定的标准自2015年8月22日计至借款本金全部还请之日止)。二、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文华路支行在以上第一被告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付的全部借款本息范围内对第二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位于惠东县的土地(面积为46391.3平方米,证号为惠东国用(2014)第104001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若第二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上述抵押物不足以清偿以上第一被告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应付的全部借款本息,对于不足部分,第三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第四被告卜某和第五被告陈色芬应当在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购销合同:2014年1-3月间,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代表人:卜某)向惠州市隆泰通贸易有限公司购买铝材、水泥共计4122.25万元。
(4)卜某向广发银行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卜某向广发银行惠州江北支行申请提款2800万元;
借款借据证实: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1日向广发银行借款2800万元。
流动支付申请:卜某向广发银行惠州江北支行申请将贷款资金人民币2800万元划入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账户后,直接支付1500万元给惠州市惠城区鑫源安建材经营部,支付1300万元给惠州市隆泰通贸易有限公司。
(5)广发银行特种转账借方传票两张、承兑汇票壹张: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向惠州市隆泰通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300万元;向惠州市惠城区鑫源安建材经营部支付1500万元。
(6)广发银行与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合同、企业信用报告:广发银行向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额度最高限额人民币5600万元(含保证金),授信额度敞口最高限额人民币2800万元(不含保证金)。有效期2013年4月17日至2014年4月17日止。
(7)最高额抵押合同证实: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的借款将惠东国用(2014)第1040010号稔山镇大埔的46391.3平方米的土地抵押给广发银行,担保额为2800万元。
(8)最高额保证合同证实: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卜某、陈色芬对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抵押合同作担保,担保额为2800万元。
8.工商银行惠东支行提供的材料:
(1)借款合同、小型企业借款申请书、网络融资委托支付协议、借据: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2日向工商银行惠东支行借款820万元。
(2)最高额抵押合同、土地抵押证证实: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为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借款向工商银行抵押稔山镇大埔土地(惠东国用2012第××号、惠东国用2012第1040153号),担保额人民币1200万元。
(3)最高额保证合同证实:卜某、陈色芬为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的抵押做担保,担保额1200万元。
9.涉案财产价格评估报告
(1)广州市华盟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2017年2月22日出具(2017)017号《关于惠东县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价格评估结论书》:价格评估基准日2016年11月15日,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位于惠东县的土地使用权(惠东国用2014第××号)市场价值92782600元;惠东县地上构筑物市场价值2580728元,合计95363328元。
(2)深圳市国房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深国房评字第××号《房地产市场估价报告》: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位于惠州市惠东县国际新城)二期28号楼22层10、11、12、14号房,23层10、12、14号房,29层01-17号房共24套住宅房地产进行评估,目的是为估价委托人(惠东县人民法院)处置资产提供参考依据而评估房地产市场价值。估价人员经实地查勘和市场调查,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和评估原则,选用比较法进行评定估算,确定估价对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1月18日的市场价值为4612100元。
(3)惠州市尚品信源会计师事务所(2018)第036号《关于卜某涉嫌集资诈骗案其他专项审计报告》:卜某、广东三丰鞋业有限公司、邱顺达合计收到出借人吴某等20人人民币220561920.00元,卜某共支付吴某等15人人民币116793347.00元,以上两项合计,卜某通过自己名下账户、广东三丰鞋业有限公司账户、邱顺达账户共收到出借人款项人民币103768573.00元。无法确认是否属于出借人与收款方之间的交易,但时间、金额与出借人转账情况一致的总金额为14500000.00元。
(4)惠东县价格认证中心(2018)第090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基准日2018年9月28日):
权利人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座落惠东县,工业用地,土地权利证号:惠东国用第(2012)1040153号,数量6707.93平方米,单价340元,金额2280696元;
权利人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座落惠东县,工业用地,土地权利证号:惠东国用第(2012)1040110号,数量21950.92平方米,单价340元,金额7463313元;
权利人陈色芬,房屋座落惠东县园水岸区A6栋,房屋编号FB00006798,数量379.23平方米,单价11700元,金额4436991元;
权利人陈色芬,座落惠东县长排管理区长排村,土地证号13&tim**;×75,数量792平方米,住宅用地,单价2300元,金额1821600元;
权利人陈色芬,座落惠东县长排管理区长排村,不动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数量365.46平方米,单价1440元,金额526262元;
权利人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座落惠东县大埔界广汕路边,土地权利证号:惠东国用(2012)1040111号,数量1947平方米,工业用地,单价340元,金额661980元;
权利人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座落惠东县大埔界广汕路边,不动产证号: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数量2867.52平方米,单价2000元,金额5735040元;
权利人卜某,座落惠东县鱼街,土地权利证号:惠东国用第(2006)140200号,数量39.43平方米,住宅用地,单价2300元,金额90689元;
权利人卜某,座落惠东县鱼街,不动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数量39.43平方米,单价880元,金额34698元;
合计总金额:人民币23051269元。
10.惠东县国税局《关于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等5户企业的涉税情况说明》:
经惠东县国税局征收管理股核查,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行有恒堂工艺品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共五户企业,均己认定为非正常户状态。
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存在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
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存在2016年10月01日至2017年3月31日增值税(居民日常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
惠州行有恒堂工艺品有限公司存在2016年10月01日至2017年3月31日增值税[商业(17%)]、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
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存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增值税(住宿服务)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
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存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度企业所得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2016年6月1日2016年7月31日增值税未按期进行申报的违法行为。
11.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
(1)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卜某,核准日期2013.1.4,投资者名称:卜某、陈色芬。
(2)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卜某,核准日期2012.10.11,投资者名称:卜某、陈色芬。
(3)惠州行有恒堂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邱顺达,核准日期2014.8.28,投资者名称:卜某、邱顺达。
(4)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卜某,核准日期2013.1.14,投资者名称:卜某、陈色芬。
(5)惠州惠凯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卜某,核准日期2012.9.18,投资者名称:卜某、陈色芬。
1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卜某,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惠东县。
13.协助查封通知书证实:查封涉案公司股权、土地证的情况。
14.卜某已被查封资产统计表证实:卜某名下商品房25套、自建房3套、土地证6份、2间公司股权被查封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郭某1的证言:我和卜某是朋友。卜某的工厂在我工厂旁边,所以很早就认识。2013年11月,卜某找到我,说他工厂资金周转问题以及他有块土地需要转变性质,急需一批钱周转,当时他开口说要2000万元,后来经过商谈,我借了1000万元给卜某,借款期是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卜某当时与我约定以月息3.5%,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同时签订了一份抵押借款合同;2013年11月25日,我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从我的榜铭羽纸品贸易有限公司对公账号(44017173520********)汇款至卜某的对公账号(户名为惠州市威尼斯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惠东县支行账户:20×××25),共转了金额9650000元,其中35万元是减了第一个月的利息;当时卜某跟我说,借款的事不要声张,不可给别人知道,因为做生意怕给他人知道自己生意周转困难。卜某只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给我,之后就没有付利息了,我找卜某讨要利息,卜某以公司即将上市等理由来推脱;后来我要求将借款收回,卜某也以各种理由推拖。直至2014年10月,我通过朋友知道卜某四处向别人借钱,欠下了巨款。2015年5月份左右,我就找不到卜某了。我在2014年12月23日向惠东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以判决卜某应在判决后7日内支付所有欠款给我,但是卜某没有支付任何费用给我。卜某开始以一块地皮和一处房产作为抵押,分别是“惠东国用(2012)第××号”工业用地和惠州市威尼斯湾悦假日酒店的财产作为抵押,国土证由我本人保管,在合同中明确指出抵押登记,表明以上两处不得转借、转移、赠予或其他形式处分该抵押物。但是在2014年4月,卜某以要改变该两块土地性质的理由,用了800万元的支票,还有他妻子陈色芬的一处地皮及房产作抵押,把之前抵押的两块地皮换了回去,后来我去银行将卜某给我的800万元支票去兑现,发现无法兑现,因为其账户里没有钱了。我觉得被卜某骗了。我经过了解,卜某资不抵债,无法偿还债务。他之前给我一张“卜某及其旗下公司主要资产概况表”(合同已复印至公安机关),跟我说他资产总额高达3亿多人民币,叫我放心借款给他,且愿意抵押两块高额地皮给我,后又用支票骗走抵押的国土证,且许以高额的利息来骗取我们的借款,又让我们不可告诉别人他向我们借款的事宜,就是存心想到处去借款的,所以我们认为卜某是恶意向我们借款的。
附:借款合同,卜某、陈色芬向郭某1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2013年11月25日至2014年11月24日。
建设银行网上电子回单,证实惠州市榜铭羽纸品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支付给惠州市威尼斯湾悦假日节日酒店有限公司人民币965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卜某、陈色芬应偿还原告惠州市榜铭羽纸品贸易有限公司、郭某1借款本金965万元及同期贷款利率四倍利息。
2.证人郭某2的证言:我认识卜某二十多年。2012年5月,卜某打电话给我说借款。我告诉他来穗山银喜酒店旁边的翔峰公司谈,卜某带了林佛算(卜某的姐夫)和卜秋琳(卜某的哥哥)一起过来,卜某向我提出借人民币200万元,每月按照2.5%的利息,借款期限开始说半年,如果半年期限到了未还款就推迟到一年,我同意了,从自己的包里拿出了一张空白借据,卜某提出由林佛算签名,卜某在借据中将林佛算的名字、身份证号码及详细资料填了进去,林佛算也在借款人中签上名字,担保人签上了卜某和卜秋琳名字,他们三人按了手指印,当天我就将200万元整人民币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名林浚潘,账号:62×××15)汇到卜某的账户(账号:62×××18)。2012年6月28日卜某给我电话称还需要资金,问我还有没有资金,我让他到翔锋公司谈。卜某和他另外一个姐夫(名字已经忘记了)一起过来和我商谈借款事宜,卜某说他的三丰鞋厂营运需要资金周转,再次向我提出借200万元人民币,我考虑到第一次借款给卜某200万元他按时支付利息给我,认为他有信誉,就同意再次借200万元给卜某,当天也签下了借据,这次借据中借款人是卜某自己签上去的,担保人由同他一起来的姐夫(名字已经不清楚)签,我叫公司的财务林浚潘通过农业银行(账户名林浚潘,账号:62×××15)汇到卜某的账户上(账号62×××18),汇了200万元整给卜某,利息及归还本金的期限以上次借款为准。2012年11月,我电话联系卜某叫他还款,卜某说暂时无法一下将全部款项归还,我就说先还200万元。卜某通过他自己的账户汇到我公司财务的账户上,总共汇了200万元民币,并将第二次借款的借据收回去了,剩余200万的借款的利息卜某支付给我已经出现断断续续了,因为数额巨大,我就开始到卜某的公司催还借款,他回应称其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在银行办理借贷的款项还没有批复下来,他以各种的理由、借口说他没有资金还款,经我多次催收后,我已经见不到他本人,我也通过电话的方式和他商谈还款的事宜,最后也无法联系到他了。后来我起诉了卜某。2014年1月,卜某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支付利息给我,我怀疑卜某已经没有还款能力,就去到卜某的三丰鞋厂,他已经没在了,电话联系也拒绝接听,我就知道卜某已经无法偿还债务了。他名下的资产也是资不低债,他在向我借款时说不要将借款的事透露出去,就是存心恶意借贷,所以我认为卜某是恶意向我借款。
附:借据,林佛算于2012年5月29日向郭某2借款人民币200万元;
林浚潘账户的网银交易流水,证实2012年5月29日林浚潘银行账户转给卜某农行账户两笔,98万元及61.7万元;2012年8月27日从林浚潘银行账户转给卜某农行账户95.2万元。共计254.9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惠东法埠民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林佛算、卜秋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共同支付借款1930000元,并从2015年1月8日起至付清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给原告郭某2。二、被告卜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8日作出(2016)粤13民终8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粤民申620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林佛算、卜某再审申请。
3.证人吕某的证言: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卜某。2011年年底,卜某找到我说,他因生意周转问题,急需比较大的资金,向我借2000万元,我当时没有那么多钱,说只有1000余万。我在2011年12月份中旬通过建设银行汇款至卜某的银行账户1700万元。当时卜某说很快就会还钱给我,没有写欠条,卜某还告知我,说借款的事情不要告诉别人,以商业理由要我保密,并许诺月息4%。开始头几个月他准时支付利息给我,之后都没有支付利息了,以各种理由推脱,直至2012年年底,他一共还了1100万元给我。没多久又向我借钱,说要1500万元,我开始不肯借,他又许诺月息5.5%,我就在2012年12月借了400万给他,通过我的建设银行账户汇到卜某的银行账户。12月12日,在卜某的鞋厂(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卜某写了一张1000万元的借据给我,陈色芬作为担保人。卜某说借款的事不要告诉别人,以商业理由要我保密。利息支付了几个月之后,就没有支付了。2014年10月左右,身边很多人都说借了钱给卜某,大家有50余人一起到卜某的鞋厂,才知道卜某借了6亿元。之后在2015年5月份,就找不到卜某了。
附:借据,卜某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于2012年4月26日向吕某借到人民币1000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吕某于2011年12月12日、19日、20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2100万元。
经辨认,吕某辨认出卜某。
4.证人吴某的证言:2013年6月,我经刘志伟介绍认识卜某。在交往半年后,卜某邀我到他的“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参观。卜某说他公司及工厂的土地权属是他所有,现在该地的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他想向政府申请改为商业用地,但是暂时缺少几百万元的费用去办理变更手续。随后卜某提出向我借款500万或者600万元人民币,当这块土地的用地性质改成商业用地后,他就拿土地去银行贷款再还我的借款。当时刘志伟也在场,我答应分两次借款给卜某,我提出要求用担保物或者担保人,刘志伟同意担保。我第一次在2013年12月17日借款336万元人民币给卜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卜某指定的“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的账号(20×××51);第二次在2014年1月15日借款216万元人民币给卜某,当中有188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到卜某本人在工商银行账号:62×××93,还有28万元以现金交给卜某。第二次借款的时候,卜某说他想在惠东县购买中航的房产。当时卜某承诺所借款项中的500万元月息2%。卜某当时叫我去他三丰鞋厂参观,向我介绍说,公司每年出口的鞋子金额就有好几亿,在广州还有一家鞋业公司,现在外贸的货款还有6000多万元没有收回来,到了三个月之后我收到这些货款,就可以将你的借款一次性归还给你。当时我看见他鞋厂的规模挺大,相信他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就同意借款给卜某。
附:借据,秋平于2014年1月15日向吴某借款人民币216万元(其中转账188万元、现金28万元);
电子银行回单,证实吴某于2014年1月15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188万元;吴某于2013年12月17日向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336万元;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吴某,被告卜某、刘志伟、陈色芬,判决:被告卜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人民币216万及利息,被告刘志伟、陈色芬对被告卜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吴某,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卜某、刘志伟,判决: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282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减去被告卜某已经支付的42万元;被告卜某、刘志伟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辨认,吴某辨认出卜某。
5.证人谢某的证言:我与卜某是从小玩到大的朋友。卜某分五次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330万元。第一次向我借款是2011年1月12日,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第二次是2011年4月12日,借款人民币50万元;第三次是2011年5月25日,借款人民币100万元;第四次是2013年6月25日,借款人民币50万元;第五次是2013年11月24日,借款人民币30万元。卜某向我借款月息是百分之二点五。卜某一直支付利息到2014年8月份。卜某每次都是以资金周转或购买地皮等为理由向我借钱。我看着他做鞋厂、餐饮方面都不错,一直相信他的还款能力。他没有向我宣传他的还款能力。
附:借条,卜某于2011年1月12日至2013年11月24日共向谢某共借款人民币330万元。
经辨认,谢某辨认出卜某。
6.证人黄某1的证言:2013年4月左右,我通过广发银行江北支行行长刘志伟介绍认识卜某。刘志伟说卜某有很多地皮,兴办有酒店、鞋厂等多间实体公司,公司效益很好。卜某自称在稔山镇三丰公司前面有块46910平方米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三丰鞋厂即将上市,在农行有一笔贷款要还,需要过桥资金500万元,向我提出借款,还邀请我到他在惠东平山兴办的几家工厂及酒店等物业考察,当时刘志伟也在现场,当面承诺愿意做担保人,我信任他后就借了500万元给卜某,我于2014年6月5日通过银行转账转到卜某账户(卡号:62×××93,中国工商银行惠东支行)。我们在商谈好借款事宜时,双方签下了个人借款合同,刘志伟做为担保人,借款合同上盖了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印章,借款合同的期限为2014年9月6日至2014年11月05日止,卜某承诺会月息2.4%。卜某四个月有准时支付利息,后面就没再支付利息了。卜某还说借款不要声张,不能告诉别人,让我保密。他就是存心恶意借贷。2016年开始就无法联系他了。
附:借款合同,卜某于2014年9月6日借黄某1人民币500万元,期限二个月,2014年9月6日起至2014年11月5日止;
借款借据和连带保证担保合同各,卜某借到黄某1人民币500万元,担保人刘志伟;
银行电子回单,证实黄某1于2014年6月5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500万元。
7.证人林某1的证言:我与卜某于2007年认识。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卜某多次向我借款,我通过银行转账16次,现金借款12次,总借款人民币1038万元以及港币300万。卜某以购买设备、公司上市等借口向我借钱,并约定月息百分之二。卜某有时打电话联系我借钱,有时约我前往他工厂后向我借钱。他有向我宣传他名下公司的收益如何,并带我参观他名下的三丰鞋业、惠记酒店、惠凡投资发展公司,还给我看他公司印刷的宣传册。我看到他工厂及产业规模较大,就借给他了。卜某每次都有和我约定何时还本付息,但是每次都没有还本给我,只是在2012年5月至2014年5月期间,每个月都有还利息。现卜某不知去向,我打卜某手机,可以联系,但是无人接听。
附:借据,卜某向林某1借款人民币1038万元和港币300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陈桂云于2012年9月至2013年10月向卜某转账人民币283.856万元,林某1于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向卜某转账人民币463.71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4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偿还原告林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1038万元和港币300万元及利息;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辨认,林某1辨认出卜某。
8.证人黄某2的证言:我和卜某是同乡,自小就认识。2014年3月下旬,我接到卜某的电话,他说找我借200万元,称没钱发工资,不然怕几百个员工去政府闹事。后来卜某来我家,说他有一家公司向农村信用合作社货款,顶多一个月就可以收到钱,叫我放心。我前往惠东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询问,得知卜某确实有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于是我就借钱给他,2014年4月3日我用黄顺荣(我妻弟)的帐户通过工商银行转账给卜某指定的账户人民币192万元(扣除当月利息等费用),并要卜某写了借条给我。到了指定的还款日期2014年7月2日,卜某并没还钱给我,我多次催款均称没有钱,后来就联系不上了。卜某向我借钱时,称每个月按照4%支付利息给我.转账的时候已经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之后就没有了。
附:借条,卜某于2014年4月3日借到黄某2人民币200万元;
银行电子凭证证实,黄顺荣于2014年4月3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192万元。
9.证人姚某的证言:2012年,我经游某的介绍认识卜某,得知卜某经营鞋厂及其他贸易公司生意,随后我们就有往来联系。卜某到我公司办公室喝茶聊天,说他是做实业生意的,他的三丰鞋厂是全省出名的名牌企业,现在外贸订单生意很好,每年出口的外贸额就有好几个亿,由于在海外还有几千万元货款及资金暂时没到时间收取回来,所以想向我借款。我问他需要多少资金周转,卜某提出向我借款几百万元。我没有那么多现金,就介绍我外甥许小波借款给卜某,具体许小波借了多少钱给卜某我就不清楚了。我分三次借款给卜某,第一次是在2014年8月30日,我借款30万元人民币给卜某,第二次和第三次均是在2014年10月19日,分别借款32万元及31.95万元给卜某。我借给卜某的款项有现金支付及银行转账两种方式,卜某向我借款时是骗我说其公司暂时需要资金周转,所以借款期限很短。我们约定月息是2.5%至4%不等,利息是根据借款额度及时间长短来约定。卜某没有偿还任何本金,只是支付了几个月的利息给我,具体支付多少利息给我,我记不清楚了,应该不超过5万元。当时卜某向我介绍说他公司规模很大,在县城还设有分厂,除经营鞋厂外,还经营饭店,在广州还有其他贸易公司等。卜某为骗到我的款项,还向我说其在银行是零贷款,公司及其名下有10多万平方米的土地,鞋厂每年对外出口贸易额度都有好几个亿,所以我就借款给卜某。
附:借条,卜某共向姚某借款人民币93.95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偿还原告姚某借款本金93.95万元及其利息。
经辨认,姚某辨认出卜某。
10.证人刘某1的证言: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卜某。后来卜某打电话约我见面和我谈借款的事,他介绍他在稔山有间三丰鞋厂(我有亲自到他的鞋厂参观,三丰鞋厂场面也是很大的)收益很高,还购买了惠东县用地[土地证号分别为惠东国用(2012)第1040110号、惠东国用(2012)第10401**,总面积为28658.85平方米],他名下在广州有一间电商公司(网上售卖鞋子),公司即将上市,需要资金周转。我听他说名下有这么多资产,觉得他有偿还借款能力,就同意借款给他。我于2012年9月21日至2014年8月15日,通过银行转账共汇了48笔借款给卜某,总金额人民币4650,3000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至18个月不等,月息均为2%,逾期加付千分之三的滞纳金。2013年期间卜某给我利息时已经出现断断续续,因为数额巨大,我就到卜某的公司催还借款,他给我的回应称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在银行办理借贷的款还没有批复下来,以各种理由借口暂时没有资金还款,经过我多次催收后,我已经见不到他本人。我也通过电话的方式和他商谈还款的事宜,最后也无法联系到他。
附:借条,卜某共向刘某1借款人民币4650.3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偿还原告刘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4650.3万元;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辨认,刘某1辨认出卜某。
11.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小兴全权委托我办理一切关于他与卜某的借款事项。2014年3月底,卜某来到我们公司借款,说他在广州有一间电商公司(网上售卖鞋子)需要资金周转。经过商谈,卜某把惠州市惠东县用地(土土地证号分别为惠东国用(2012)第1040110号、惠东国用(2012)第10401**总面积为28658.85平方米)作为抵押,陈小兴同意借款给卜某,并于2014年4月通过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汇款六次,总共汇款15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不超过2个月,月息百分之二。卜某支付了两次利息后,我们公司向卜某催收还款时,卜某说他鞋厂的订单被供应商欠货款,需要给他时间转账,还说他在银行办理的贷款业务一直没有批复下来,所以暂时没有资金偿还,我们到他公司催他还款,也通过电话方式通知他,他说没有资金还款。
附:委托人陈小兴于2016年12月26日向惠东县公安局出具的委托书,证实其委托陈某1办理一切关于其与卜某案件的事项;
借据,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6日向陈小兴借款人民币1500万元;
电子银行回单,证实陈小兴于2014年4月向卜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320万元;
银行汇款信息,证实卜某于2014年6月16日、7月1日向陈小兴转账共计130万元;
土地转让合同书: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将位于惠东县平方米的土地转让给陈小兴;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6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陈小兴借款本金人民币1470万元及利息(卜某已分期偿还的130万元根据还款时间和数额应先计付利息,剩余部分抵作本金);
经辩认,陈小兴辨认出卜某。
12.证人廖某的证言:2013年年尾叶某联系我,称一个叫卜某的朋友要借钱,他钱不够,让我先转点钱给他,过段时间就还给我。我与叶某是多年朋友,就分多次将5700多万元直接转账到叶某指定的账户。2014年8月,叶某找到我,说卜某还没有还钱,叫我一起去卜某家里讨钱。于是我和叶某一起前往卜某位于惠东县园的住宅,和卜某商量还钱的事情,卜某称暂时没有钱还款,等多几个月可以还钱。卜某带我和叶某前往惠东县大埔屯的三丰鞋厂参观,介绍他鞋厂的月收益和具体情况,并称他工厂再等3到4个月就可以退税8千万,到时候就可以还钱给我。我问卜某还有没有欠其他人的债,卜某说没有。卜某带我到他办公室,打开电脑,指出他刚签约下来的迪斯尼鞋子的电子模板,并拿出签约的合同给我看,还说他的公司准备上市,让我放心,不用担心他还不了钱。卜某还向我借218万元支付员工工资,等退税的钱到了就立刻还给我,我看到卜某的还款能力没有问题,就答应借给他,过了几天,我转账给卜某指定账户100万元,并借给卜某118万元现金,卜某说月息4.5%。卜某还说他名下3块土地都准备贷款,并将土地的相关资料给我看,问我有没有认识银行的,我就说有,并问他名下的3块土地现有没有贷款,卜某说没有。我帮卜某联系平安银行的工作人员,经工作人员查看,平安银行批复可贷款人民币1亿元,但是平安银行了解到卜某的3块土地都已向其他银行贷款了,就没有借给他。我知道后感觉卜某还不起钱,就去讨钱,卜某称暂时无法还款,需再等三个月退税的钱到了,才可以还钱给我。之后我多次前往讨钱,卜某都说没有钱,补写了一张欠条和收据给我。到2014年12月,就无法找到卜某了。
附:借据,卜某于2014年8月26日借到廖某人民币118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廖某于2014年8月26日向何惠群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经辨认,廖某辨认出卜某。
13.证人许某书面报案材料:我分别于2012年9月28日、10月20日、2013年2月28日、2014年1月8日借给卜某人民币120万元、200万元、20万元、100万元,合计人民币440万元。卜某借款的理由是他所经营的鞋厂需资金周转及需归还银行贷款,需短期应急,且己在惠东工商银行办理贷款,承诺贷款成功后立即归还借款及利息。借款期满后,我多次上门追讨借款未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于2015年4月3日判决卜某及其妻陈色芬7日内归还我借款本金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卜某未执行法院判决归还款项。事后我经多方了解,卜某以相同理由已向数十人借款,借款总额巨大,并且未归还借款及利息。卜某编造理由,恶意欺骗我和其他借款人,使我和其他借款人蒙受巨大经济损失。
附:借据,卜某向许某借款人民币共计440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3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共同偿还原告许某借款本金人民币440万元,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债务中10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14.证人胡某1的证言: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卜某。卜某邀请我到惠东县的“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记餐饮”等多个地方参观,然后向我借钱,称他有一块十万多平方米的工业用地,想申请改为商业用地,改为商业用地后就向银行贷款,等银行款项批复下来就可以偿还我的借款。我相信他有偿还借款的能力,同意借款,但是提出需要家人及工厂作为担保。他说没问题,抵押财产包括惠东国用(2012)第××号证项下的土地使用权,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号证项下的房地产。我一共借了650万元人民币给卜某,于2014年l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到卜某的公司账户500万元人民币,于2014年4月通过第三方银行汇款250万元给他,他后来归还100万元给我。
附:借据,卜某、陈色芬向胡某1借款人民币500万元;
担保书,证实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卜某、陈色芬借款作担保;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立保字第75-3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胡某1,被申请人卜某、陈色芬、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卜某在中国工商银行惠东支行的账户账号62×××93的存款400万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5年5月2日止)。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立保字第75-4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胡某1,被申请人卜某、陈色芬、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裁定:一、查封被申请人卜某名下位于惠州市【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卜某名下位于惠州市【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三、查封被申请人卜某名下位于惠州市【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四、查封被申请人卜某名下位于惠州市惠阳经济开发区【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五、查封担保人陈文山名下位于惠东县的房产【粤房地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4)惠东法立保字第75-2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胡某1,被申请人卜某、陈色芬、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裁定查封被申请人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向惠东县长江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认购位于惠东县城惠东国际新城二期28栋39层整层901-2917号房屋(建筑面积768.05平方米,房屋预售许可证:惠东房预许字第××号)。(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2016年11月2日止)。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4月20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胡某1,被告卜某、陈色芬、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偿还原告胡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680万元和利息(以650万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计付自2014年11月25日起至还清款日止的利息);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应对被告卜某、陈色芬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15.证人陈某2的证言:2012年期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卜某。我和卜某交往一年左右,他打电话给我提出借款,说他鞋厂前面有一块土地权属是他所有,该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他想申请改为商业用地,暂时缺少资金周转,向我提出借款40万元,我同意了。2014年6月3日我转账50万元到他的工商银行账户(卡号62×××93),经过三个月左右,他还了10万元给我,还欠我40万元,借条是他没有还款给我的时候补签上去的。
附:借据,卜某借到陈某2人民币40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卜某从银行账户收到陈某2转账50万元人民币。
经辨认,陈某2辨认出卜某。
16.证人杨某的证言:2014年我通过姚某介绍认识卜某。之前姚某借过款项给卜某,由于姚某缺乏资金无法再借款给卜某,姚某和我协商通过惠州富邦投资公司名义借款给卜某。2014年4月2日,姚某打电话约卜某来我公司商谈借款,卜某来我们公司后向我们提起他借款的理由,向我们宣传他现在经营鞋厂的收成效益,还说他有一间公司准备上市,会带来巨款回收及他在稔山大埔有两块几万平方米的地皮,听了他说的资产,我和姚某同意借100万元人民币给卜某,我从公司拿了一张借据让卜某签名确认,卜某还说每个月3%的利息,我就以姚某的工商银行账号:62×××16通过网上支付的方式分两笔(每笔50万元整)汇到卜某的账户,次月起卜某按时支付利息给我们,期间我们公司需要资金周转,我就向卜某提出了偿还借款,他说暂时没有这么多资金归还,我就跟他说暂时还一部分款项。2014年9月前,卜某归还了本金36万元到姚某的账户,我们就将之前签的100万元借据归还给卜某,2014年9月15日再让他重新签了一张借条,借款的款项为640000元,归还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8月份之后,卜某就再也没有支付利息给我们,我们向他追款,他以各种理由推拖,经过我多次催收,最后无法联系到他了。
附:借据,卜某向杨某借款人民币64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共同向原告惠州市富邦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64万元及其利息。
经辨认,杨某辨认出卜某。
17.证人朱某1的证言:在2010年9月期间,我通过朋友认识卜某,和卜某交往两年后,卜某打电话联系我见面,他提到他经营的鞋厂需要扩大经营,资金周转有困难,向我借款。卜某还邀请我到惠东县的“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参观,鞋厂旁有一间惠记饭店也是他的。我经过了解,知道他确实有实业经营,同意借款。我分多次共借了2750万元给卜某,2012年至2014年期间我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卡号:62×××76)汇到卜某个人账户(卡号:62×××18),其中我还用了另一张农业银行卡(卡号:62×××12)也是汇到卜某的账户,还有其余的款项汇款的银行账户我记不清了,还有一部分是现金借给他的。当时我们口头约定还款期限两月左右,卜某承诺,每个月按照2.5%的利息给我,我借款给他之后的前两个月有按时支付利息给我,后来他就没有付利息。
附:借据,卜某向朱某1借款人民币2750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朱某1于2012年1月17日至2014年7月29日向卜某转账共计人民币1365.43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0日作出(2016)粤1323民初第202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朱某1,被告卜某、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判决被告卜某偿还原告朱某1借款本金人民币2750万元和利息;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辨认,朱某1辨认出卜某。
18.证人游某的证言:2001年,我认识卜某。2014年卜某找到我,说他的鞋厂需要资金周转,鞋厂前面有一块地是他的,该地用地性质是工业用地,他想申请改为商业用地,缺少几百万元的费用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等手续办理好后就可以向银行贷款,会有几千万的款项,就可以还清我的借款,还说他经营的都是实业,三丰鞋厂是全省出名的名牌企业,现在的外贸订单生意很好,每年出口的外贸额就有好几个亿,由于海外还有几千万元的货款及资金暂时没到时间收回来,所以想向我借款作为公司资金周转。当时我认为卜某确实是做实业生意的,就同意借款。我一共借了237万元人民币给他,2014年10月16日,我拿现金237万元人民币给卜某。我们约定月息3%。卜某从没有还我本金。他向我借款不久,他经营的公司就倒闭了,他在外面借了很多钱,已经资不抵债了。卜某向我借款时,要求我不要对外说他向我借款的事,说不要影响他经营和公司信誉。
附:借条,卜某于2014年10月16日借游某人民币237万元。
经辨认,游某辨认出卜某。
19.证人叶某的证言: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卜某向我借款24次,总共借款人民币7520万元。卜某借钱时称他的公司要上市,并向我鼓吹阿里巴巴想收购他的三丰鞋厂,带我到他的公司查看,当时我看到三丰鞋厂内的场面很壮观,让我觉得确实很有实力。卜某自称他在广州的乐舒购收购了外国品牌,并出示了一份商标文件,称很快就可以还钱给我,且按照月息百分之四点五给我,我看到卜某的鞋厂这么大,可以赚这么多钱,就借钱给他。卜某每次承诺几天内还钱,并约定通过银行还本付息给我,但是每次都没有按时还钱给我。2013年间,他有支付利息给我,从2014年开始,就没有支付利息给我了。我每次借钱给卜某都是通过银行转账,其中多次是转给卜某的司机邱顺达的银行账户。2014年10月30日我和卜某签署借款确认书,其中卜某名下的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及惠州市惠凡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现我收集到的流水清单中显示我汇款至邱顺达工商银行账户(账号为62×××22)、邱顺达的惠东县农村银行联社营业部账户(账号为62×××83)。我有时候资金不够,通过找朋友,我朋友就汇款给卜某指定的账户,卜某收到款项后写的借条,都是写给我。帮我转账给卜某的朋友分别为廖某、成建东、周小波。
附:借款确认书:卜某确认与叶某的借款共计人民币7520万。
借据,卜某向叶某借款共计人民币7270万元。
电子银行回单,证实叶某于2013年11月20日至2014年2月20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1370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廖某于2013年9月27日至2013年11月21日向邱顺达转账共计人民币1600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7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偿还原告叶某借款本金人民币7520万元和利息;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辨认,叶某辨认出卜某。
20.证人胡某2的证言:卜某以他在广州有公司退税,在稔山镇三丰公司前面有块46910平方米工业用地转商住用地需要资金为由,向我提出借款。我借了600万元给他,卜某没有还款。我一共借了两笔款给卜某,分别以银行汇款转账的方式转到了卜某的个人账户上,第一次借款是2013年6月7日,我将300万元转账到卜某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8);第二次借款是2013年11月6日,我借了300万元到卜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卡号:62×××18)。卜某签了两份借款借据,但没有注明期限及利息,卜某每个月按照2.5%的利息给我,2014年中就没付利息了。
附:借据,卜某向胡某2借款600万元;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2014)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3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偿还原告胡某2借款本金人民币573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判决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1.证人朱某2的证言:我与卜某自小就认识。卜某以开发房地产需要报建及补偿地价,以及工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前后向我借款5次,总共借款1100万元。我通过工商银行汇款给卜某共计1100万元,卜某第一次接收的账户是他公司账户(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后四次都是他个人账户62×××93。卜某向我借钱时,称每个月按照4%付利息给我,但是至今都没有付利息,我催他付利息时,他说他已经在工商银行办理贷款,等银行贷款批复后出款后本息一起归还。
附:借据,卜某向朱某2借款人民币100万元;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实惠东县嘉国实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4日向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转账人民币100万元;朱某2于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4月4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900万元;惠东县稔山宏华制衣厂于2014年10月8日向卜某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惠东县嘉国实业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书(复印件),证实受朱某2委托汇款100万元给卜某;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共同偿还原告朱某2借款本金人民币1100万元及利息。
经辨认,朱某2辨认出卜某。
22.证人陈某3的证言:2013年10月23日,卜某找到我说,他的惠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需要资金办退税,向我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月息3%,借款期一年。到了2014年3月7日,卜某又找到我,以三家公司(惠丰贸易、三丰鞋厂、惠记海鲜城)整体上市,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借款190万元。我便借款给他190万元人民币,月息3%,借款期一年。他两次借款准时交利息。2014年4月23日,他把第一次借款150万借款延期一年,再多借了50万元人民币,共200万元人民币,把150万元的借款改为200万元借款,月息依旧是3%。过了三两个月,即2014年7月11日,卜某以公司上市,最后冲刺为由再次向我借款100万元人民币,而且还开了三张到期支票作为担保物(无法提现),我又借了100万元给他,月息同样是3%,期限一年。以上四次借款共490万元人民币,到2014年10月份,卜某没有付利息给我。我通过转账借款给他,每次都用我的农业银行(6228460120003394616)转入他的工商银行(62×××93)。
附:借条,内容卜某向陈某3借款人民币190万元;
银行回单,证实陈某3向卜某转账人民币281.5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偿还原告陈某3借款本金人民币1840000元及利息。
惠东县人民法院2015年12月8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偿还原告陈某3借款本金人民币2815000元。
经辨认,陈某3辨认出卜某。
23.证人罗某1的证言: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卜某。2014年1月,卜某找到我说,他的厂房需要改变土地性质不够钱,他当时告诉我地价值3个亿人民币,现无法周转,向我借400万元,我说只有200多万,就在2014年1月通过银行汇款至卜某的银行账户278万元,当时没有写欠条。卜某告知我说借款的事不要告诉别人,以商业理由要我保密,并许诺月息3%。同年2月,卜某又找到我说还是不够钱,我鉴于他以前借钱有准时还,就答应借给他100万元,我分几笔汇到卜某名下的银行账户,当时也没有写欠条,卜某许诺月息7.5%,说10日左右就会还我。同年4-5月,卜某又来找我借钱,说资金周转困难,因前两次借款的利息都没有还,我就没有再借钱给卜某。我让卜某写了一张300万元的欠条给我。我通过工商银行(卡号:62×××18)汇至卜某的工行账户62×××93,共七笔借款,合计321万元,时间是2014年1-3月份;还有农村信用社(今农商银行)汇款,我账户是62×××42,汇款至卜某的账户62×××30,共一笔,8万元,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还有农业银行,我卡号是62×××16,汇款至卜某账户62×××18,共一笔,32万元,时间是2014年1月30日。卜某一共向我借款361万元。
附:借据,卜某于2014年3月13日借到罗某1人民币300万元;
电子银行回单,证实罗某1向卜某转账人民币361万元。
经辨认,罗某1辨认出卜某。
24.证人黄某3的证言:卜某于2013年6月至2014年5月向我借款7次,总共借款人民币390万元,其中2013年6月30日借款50万元;2013年8月14日借款100万元;2013年12月16日借款50万元;2013年12月23日借款70万元;2014年1月14日借款50万元;2014年3月24日借款30万元,2014年月16日借款40万元。卜某以资金周转、土地变更、银行过桥费等借口向我借钱,并许诺月息3%。我借款给卜某时,有时是转账给邱顺达,有时转账给陈少辉,有时是现金。流水清单中显示汇款至邱顺达的惠东县农村商业银行账号,账号为62×××40,汇款至陈少辉的中国银行账户,账号为62×××20,汇到上述两人账户是卜某要求的。
附:借条,卜某于2014年5月16日向黄某3借款人民币190万元、美元322300元;
卜某出具的证明书及交易明细:卜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黄某3借款人民币69万元,并汇至邱顺达农信社账户62×××83;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陈色芬共同偿还原告黄某3借款本金人民币3792000元;被告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0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588-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被告卜某关于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原告黄某32016年3月24日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
经辨认,黄某3辨认出卜某。
25.证人陈某4的证言: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卜某,已有几十年。2011年7月份,卜某找我借款,月息2.5%,我得知卜某在惠东县有一间“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经营规模挺大,就同意。2011年7月至2014年9月,我分四次共借给卜某50万元,都是转账到卜某的农行账户,2011年7月-2014年9月期间卜某支付了约20万元利息给我。卜某找我借款都是以三丰鞋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惠记酒店装修、改变用地性质为理由。
附:借据,卜某借到陈某4人民币50万元;
农行存款业务回单,证实陈某4向卜某转账人民币50万元。
经辨认,陈某4辨认出卜某。
26.证人黄某4的证言:我通过朋友认识卜某。2014年8月,卜某向我借款说用来发工资,我当时看到鞋厂规模挺大,就相信卜某能还款。我分别于2014年8月、10月两次共借款100万元给卜某,约定2%的月息,第一笔是2014年8月18日通过我的农行账户(62284511300********)转账人民币50万元给卜某账户;第二笔是在2014年10月30日通过我的建行账户(55224531********)转账人民币50万元给卜某账户。卜某至今没有还本金和利息给我。
附:借据两张,卜某共借到黄某4人民币100万元;
建行和农行转账凭证各一张,证实黄某4向卜某转账人民币100万元。
经辨认,黄某4辨认出卜某。
27.证人刘某2的证言:卜某是我姑仔陈色芬的丈夫。2012年7月至2014年9月,卜某以鞋厂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我借款6次共计42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但卜某每月都有支付利息,时多时少,但不超过每月1.5%,到2014年10月他就没有支付了。我是通过现金和农信社转账给卜某。
附:借条,卜某共借到刘某2人民币420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刘某2向卜某转账人民币45万元。
经辨认,刘某2辨认出卜某。
28.证人罗某2的证言:我于2014年3月认识卜某后,他多次找到我丈夫周志强,以三丰鞋厂经营周转需要资金为由借款。我于2014年4月29日至2014年7月4日分四次共借给卜某1300万元,约定月息2%,其中2014年9月30日的借据金额为103.5万元是卜某在1300万元中所要支付的利息转变为借据。我通过多个银行账户转账到卜某名下或者他鞋厂财务的账户。卜某有支付利息,具体多少我不记得了,2015年就没有支付利息了,本金一直没有归还。
附:借据,内容卜某向罗某2借款人民币1403.5万元;
银行流水,证实罗某2向卜某转账人民币1408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偿还原告罗某2借款本金人民币1228万元及利息;被告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卜某上述债务中的477.5万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经辨认,罗某2辨认出卜某。
29.证人罗某3的证言:2014年1月,我经朋友介绍认识卜某,经多次座谈,卜某向我提出借款,称三丰鞋厂扩大规模需要资金周转。卜某为了骗取我对他的信任,还邀请我到三丰鞋业有限公司、惠记餐饮等参观,提供相关证件给我看,说公司及工厂所在地的土地权属是他所有,由于银行贷款还没有批下来,骗我借款280万元,每月按6%的利息给我,借款期限一个月。我汇款给卜某时扣除了当月利息12万元,所以银行流水清单借款金额为268万元人民币。我分3次银行转账支付借款给卜某,第1次在2014年6月15日,转款80万元人民币;第二次在2014年6月17日,转了两笔,金额为100万元和88万元。卜某向我借款的本金没有归还,扣除12万元第一个月的利息之后,卜某也没有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去三丰鞋厂追讨借款,卜某均骗说他公司的外贸货款还没有收到或者说银行的贷款没有批下来等理由来骗我。卜某向我借款时有要求我不要将向我借款的事对外说,否则会影响他公司的正常经营及声誉。
附:借款借据,卜某向罗某3共借款280万元;
银行明细清单,证实罗某3向卜某转账人民币268万元。
惠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4日作出(2015)惠东法民一初字第14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卜某一次性偿还原告罗某3借款本金人民币2800000元及利息。
经辨认,罗某3辨认出卜某。
30.证人林某2的证言:我和郭某1是夫妻关系。郭某1于2017年初因心肌梗塞死亡。郭某1在借款转账给卜某时,他们的转账方式大部分是通过对公账户转的,有时郭某1叫我通过网上银行转到卜某的对公账户上,所以我清楚卜某向郭某1借款的事。我认识卜某因为卜某跟我丈夫郭某1商量借款时,我经常在场,并且因为生意来往我经常看见卜某。
经辨认,林某2辨认出卜某。
(四)上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诉人卜某的供述和辩解:因为之前我向叶某等人借款,今天(2017年4月7日)出借人廖某联系我,叫我到他公司和商谈有关还款的事情,后来廖某他们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我被公安机关带到惠东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我从2010年开始陆续向亲戚朋友及同学借款,具体的借款人员及数额如下:
我向林少中以月息3%陆续借款现金人民币约1.4亿元人民币;我在2008年开始向林少中(我和林少中是同学)以月息3%借款,开始借款的金额比较少,只有100万元或者200万元的短期借款。2010年,林少中说他做资金生意,如果有需要就找他借款。我就以我的酒店及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以月息3%向他陆续借款,至今我共向林少中借款本金大约900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在借款过程中有支付利息,在没有能力支付利息时就会将没有支付的利息写成欠条作为本金。2015年初,林少中将借款本金及没有支付的利息全部加在一起并经过我核对之后,我就在同一日写好几张不同借款日期及借款金额的借条给林少中,借条的总金额是14200万元人民币。除了小部分临时急用的十万或者八万元的借款是现金支付外,其余的借款基本上都是我通过我本人的农商银行账号尾数为7330的银行账户、工商银行账户62×××93、农业银行账户62×××18这几个账户收取林少中的借款。支付给林少中的利息及本金是通过我自己名下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林少中名下的银行账户或者是他指定其他人银行账户里,一般没有现金交易。我从2008年开始向林少中借款至今支付了多少利息及偿还了多少本金我确实记不清楚了,我估计支付利息大约4000万元左右。我向林少中借的9000万元人民币,大部分用在投资我的惠记酒店及三丰鞋厂和投资地产上,小部分用在偿还其他债权人的借款利息和本金,用于偿还他人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我估计是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人民币左右。
我在2013年开始向叶某以月息4.5%至5.5%不等,陆续借款约7500万元人民币;我和叶某是朋友,20多年前已经互相认识。2013年1月,我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按照4.5%的月息向叶某借款200万元人民币。从2013年1月至2014年1月,我多次向叶某借款,事后经过我们核对,我还欠叶某借款本金7520万元。我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向叶某借款,其中有以需要购进原材料制作鞋产品为由,有变更公司土地用地性质为由,有到银行贷款需要活动费用,有以虚假做银行过桥资金生意为由等等,向叶某借款过程中,我故意隐瞒了三丰鞋厂出现严重亏损的情况,并且故意夸大鞋厂生意及订单很好的虚假情况。因为当时我确实急需要资金周转去处理鞋厂及支付之前借款本息,加上叶某对我出于一种信任的心态,所以我当时怎么说借款理由,叶某都没有多问,直接按照我的意思及借款金额转账给我。我们约定的利息是日息1.5‰至1.8‰之间,月息是4.5%至5.5%之间。当时我的目的也是因为之前借款人的本息要还,其次也是想拖住之前的债主,希望自己可以赚钱或者地产变商业用地之后升值来归还借款。我是通过我名下的银行账户及我司机邱顺达的银行账户收取借款,邱顺达收到叶某的借款后,会转给我名下的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这个要求是叶某提出的,当时他说不要把所有借款都转账到我个人名下,所以我就提供了我的司机邱顺达的账号给叶某。我向叶某借的款项基本上用在偿还之前的借款本息,还有用在三丰鞋厂分厂的经营中。
我向刘某1以月息4.5%至5.5%不等,陆续借款约4800万元人民币;刘某1是刘志伟的侄儿,我在2009年经刘志伟介绍认识刘某1。在2012年期间,我和刘志伟有经济及生意往来,刘志伟有时候给我的资金是通过刘某1转账给我。2013年下半年,由于当时我的经济出现严重的短缺,需要支付之前的借款本息,就向刘某1提出借款。我以我名下的土地需要变更用地性质缺乏资金为由以及工厂、酒店需要扩大经营为由向刘某1提出借款300万元,承诺4.5%的月息。从2013年下半年至2014年8月期间一直陆续向他借款,至今为止总共借款本金为4650万元人民币左右。我是以我在广发银行(帐号62×××45)的个人账户收取对方出借款的。我一直有支付利息,数额应该是在1000万元左右,借款本金4650万元我至今没有归还。利息是通过我在广发银行的个人账户(帐号62×××45)或者是工商银行账户(帐号62×××93)付给刘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该笔借款基本上全部都用在归还之前的借款本息,具体归还了什么人我记不清了,因为当时谁的借款到期我就归还给谁,然后再继续对外借款或对出借人再次借款,一直都是采用这种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来维持我的经济运转的。
我早2013年年底开始王润良以月息2%至3%不等,陆续借款约20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4年4月开始向陈小兴以月息2%至3%不等,陆续借款约1500万元人民币。我在2014年3月中旬经朋友介绍认识陈小兴。由于当时我的经济已经出现严重的资金负债情况,所以我就直接到陈小兴在平海经营的平海温泉度假区的办公室,称我在广州的电商公司准备上市,隐瞒了鞋厂的亏损情况并夸大了工厂的经营效益,也隐瞒了我当时欠下高额外债的真实情况,以三丰鞋厂的土地作为抵押提出借款1500万元人民币,随后我们双方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后以转让土地的方式将三丰鞋厂名下的两块土地变相抵押给陈小兴,实际上不是真正的转让土地,而是变相抵押借款。事后由于工商银行的朋友告知陈小兴该两块土地要在工商银行办理贷款抵押,所以陈小兴就将该地有关证件原件拿回给我。我是通过我在工商银行帐号62×××93收取对方的出借款,当时陈小兴是通过六次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我1500万元出借款,具体每次转账的金额及时间我记不清楚了,1500万元人民币至今我没有归还,借款的2%利息我支付了两个月共计60万元人民币,后期我有一次支付100万元款项到陈小兴的名下账户作为归还本金的,但是由于后期还有几个月利息没有支付,所以该笔100万元的款项也是作为支付利息。我支付利息也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陈小兴。该笔借款也是基本上都是用在归还之前的借款本息,有部分用在工厂的经营中。
我在2014年开始向吕某以月息5%至6%不等,陆续借款约1500万元人民币;我之前不认识吕某,我向刘观仁借款时,刘观仁叫吕某来办理。2011年,我和刘志伟(广发银行江北支行行长,他和刘观仁是堂兄弟)合作炒卖地皮,刘志伟通过吕某的账户转了1700万元到我的建设银行账户(帐号52×××38),用作我们合作炒卖地皮的资金。2012年,我经刘志伟介绍认识刘观仁,随后我以月息4.5%向刘观仁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刘观仁说该笔借款直接和吕某交接就可以了,所以《借据》是写给吕某的。该笔款项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入我名下的银行账户,具体是谁的账户转入我的银行账户我就记不清楚了。我向刘观仁的借款过程比较复杂,因为我在借款过程中有支付利息,也有归还本金后继续借款,现在无法核算支付的利息有多少,但是借款本金至今应该还有1500万元左右没有归还。具体还了多少利息,以银行流水为准,因为我们的资金来往都是银行转账,不存在现金交易。我是以三丰鞋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的,借款主要也用在三丰鞋厂的经营当中,有小部分的款项用在偿还之前向他人借款的本息。我用在支付之前向他人借款本息大约在3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4年开始向罗某3以月息4.5%,陆续借款约12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3年开始向朱某2以月息4.5%至5%不等,陆续借款约1100万元人民币;我和朱某2是邻居。2013年年底,由于我的经济已经严重出现问题,要支付之前的借款本息,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通过林桂雄的介绍找朱某2借款。经过商议,我以日息1.5‰或者1.7‰向他借款,从2013年10月至2014年4月,我陆续向朱某2借款。后来经过双方核算,我写借据给朱某2,我共欠朱某2借款本金1100万元。我通过名下工商银行账户(帐号62×××93)及我名下“惠州市威尼斯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帐号:20×××25)收取对方的借款。我是以工厂的经营需要及开发房地产、报建手续、变更土地使用性质等理由向朱某2提出借款,部分款项是用在上述事项上,但是大部分还是用在归还之前借款的本息。我有支付利息,没有偿还本金,至于支付了多少利息我记不清了,我只记得2014年7月就停止支付利息了。
我向林某1以月息3%陆续借款约800万元人民币和300万港币;我和林某1在2007年认识。2012年5月至2014年8月,我陆续向林某1借款大约800万元人民币及300万元港币。林某1通过他或陈桂云的银行账户将借款转入我在农业银行黄埠支行的账户(帐号62×××18)。我是以三丰鞋厂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借款,2013年的借款是以我们鞋厂生产发展国际品牌需要上市为由融资借款。另外还有一笔300万元港币,是因为我鞋厂外汇核算退税需要,由他在香港转入我在香港开立的汇丰银行账户。该笔借款中,除100万元借款按照2%月息计算,剩余借款均按照3%月息计算,300万元港币没有谈利息。我向林某1借款没有还过本金,利息支付到2014年5月就没有再支付了。我用我在农业银行黄埠支行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到林某1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借款部分用在鞋厂,部分是偿还之前的借款本息。我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向林某1借款,但是借条是在2013年或者是2014年,因为我向林某1是分多次陆陆续续借款,每次借款后我都会写一张欠条给林某1,到了一定时间或者金额之后,林某1就会拿着之前的旧欠条和我核对,然后将旧欠条给回我,再叫我写回一张总欠条,所以才会出现借款时间和我写借条时间不相符。
我向郭某1以月息4.5%陆续借款约1000万元人民币。我的三丰鞋厂的分厂和郭某1的纸厂隔壁,所以我们认识。2013年11月,我以工厂资金周转及将我名下惠东县的一块工业用地变更为商业用地,需要资金为由向郭某1提出借款2000万元人民币,经过我们协商,郭某1同意以月息3.5%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给我,我用“惠州惠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及地产作为担保,在2013年11月25日和郭某1签订了一份1000万元的借款合同及一份《抵押借款合同》,当日郭某1扣除了该笔1000万元当月的借款利息35万元,通过银行转账965万元到我名下的“惠州市威尼斯湾惠悦假日酒店有限公司”的账户。我向郭某1借款1000万元后没有归还本金,但是每月支付利息至2014年6月或者7月为止,后期没有支付利息了。我每次支付给郭某1利息是通过我名下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或者建设银行的账户直接转账到郭某1个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我应该是支付了8个月的利息给郭某1,每月35万元,总共大约300万元左右。我有要求郭某1不要对外讲我向他借款的事情。我是担心给其他人知道我的经济出现危机,其他债权人不相信我就会导致我没有办法向其他人融资借款。我向郭某1借款965万元后,除去购买部分鞋厂设备之外,也有归还给其他出借人的利息及借款本金,但是没有去办理土地变更用地性质。我向郭某1借款时有将抵押物的证件全部交给郭某1,2014年4月14日我向郭某1拿回我抵押的所有证件,我是以需要变更抵押物证件的用地性质及拿该土地证件去银行办理贷款为由向郭某1拿回证件的。郭某1当时没有要求我变更抵押物,是我主动向其提出用我妻子陈色芬名下的房产及三丰鞋厂在工商银行的对公账号的两张面额共计800万元的支票和郭某1置换之前抵押物。当时我出具《委托书》委托我的司机邱顺达(1380963279)去找郭某1办理的。提供该两张支票给郭某1时,该账户里面没有那么多存款,因为当时我认为1000万元的还款到期时,该支票的银行账户会有钱的。我对郭某1说清楚,该两张支票账户目前没有存款,因为现在是用三丰鞋厂的名义向银行贷款,贷到款项之后,银行的贷款转入三丰鞋厂,到时候就会有钱。最后我没有贷得款项,银行也没有转款到我的三丰鞋厂账户里,也就没有偿还郭某1的借款。
我在2013年向游某以月息4.5%至5.5%不等,陆续借款约12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4年向姚某以月息4.5%至5%不等,陆续借款约1200万元人民币,这笔款包括许小波、杨某在内的;
我在2014年9月向余驰键一次性借款1000万元人民币,该笔借款当时约定1%计算利息,但是至今我没有支付任何利息;
我在2014年开始向黄某1以月息4.5%至5%不等,陆续借款约500万元人民币。2014年中旬,我的经济已经出现严重困难,我就向刘志伟提出,看他有没有亲戚朋友可以借钱给我用作工厂的资金周转,刘志伟就介绍了黄某1给我认识。经过协商,我以月息4.5%向黄某1借款500万元人民币,刘志伟作为担保人,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理由是我的工厂需要资金周转,我告诉黄某1我的鞋厂生产的品牌在广州公司准备打包上市,需要资金周转。2014年6月5日,我和黄某1在合同签订后,黄某1通过银行转账将500万元转入我在工商银行62×××96的账户,当时我将一个月的利息22.5万元转入黄某1名下的账户里。该笔借款我除了部分用在工厂方面,其他的借款都被我用在支付之前其他人的借款本息。我当时认为银行贷款出来后可以给我作为资金周转去启动我打算经营的物流园项目及国际品牌运作。我所说的物流园没有立项,国际品牌在广州有注册的,名称叫“广州乐舒购科技网络有限公司”,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该公司没有固定资产。
我在2013年向黄某2以月息3%陆续借款约2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3年向陈某3以月息3%陆续借款约600万元人民币。2010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陈某3。2013年10月,因为我的经济出现问题,为了筹集资金支付前期借款本息,我以办理出口退税为由向陈某3以月息3%计算提出借款150万元人民币,当时约定借款期限一年。2014年3月,我的经济越来越困难,就以公司整体打包上市为由,向陈某3提出以3%的月息再借款200万元人民币(该笔借款陈某3说他自己要10万元,所以我只收了190万元,利息还是按照200万元计算)。2014年4月,我要求将第一次借的150万元期限延长,并再次向他借款50万元,随后将150万元的借款改为200万元借款。同年7月,我最后一次以公司上市最后冲刺的借口向他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当时陈某3要求我提供抵押,我就开出三张一年后到期的现金支票(我记不清是个人支票还是三丰公司支票)给陈某3,我前后共向陈某3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整。全部都是通过我个人名下工商银行帐号62×××93及农业银行账号62×××18收取。我只是支付了利息,本金一直没有归还。利息是通过我名下的银行账户转入到陈某3的个人银行账户,具体支付的利息有多少我记不清楚了。我借到的该笔款项主要用在归还前期的借款本息,有部分用在出口退税的业务上。
我在2014年向罗某1以月息4.5%陆续借款约300万元人民币,至今我没有支付任何利息给对方。我和罗某1认识10多年。2014年1月,我的经济出现严重短缺,我就找罗某1,以我名下的土地需要变更用地性质缺乏资金为由提出借款几百万元,当时承诺4.5%的月息。罗某1在2014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成几次支付了300多万元的借款给我。我是以我在工商银行(帐号62×××93)、农业银行(帐号62×××18)、农商银行(帐号62×××30)的个人账户收取的。当时我只是支付了一个月的利息给罗某1,之后就没有支付利息了,本金300万元我没有归还。我向罗某1借款没有写借条,后来经过核算,我欠罗某1300万元,就补写一张300万元的《借条》给他。该笔借款我全部转入到国土局去办理我公司名下变更土地用地性质的事项上。罗某1控告是361万元人民币,是因为之前我和他有其他经济往来关系,之前我欠他购买小汽车的20万元款项,另外41万元是利息。
我在2013年向黄某3以月息3%陆续借款约300万元人民币。我在2004年认识黄某3,当时他承建我鞋厂的门窗工程。2013年6月,黄某3说他儿子要去德国读书,需要大约30多万元美金,要求我在香港支付美金给他,他在付人民币给我,当时我答应了黄某3的要求。结果黄某3在惠东支付了大约200万元左右给我。我收了黄某3大约200万元人民币后,黄某3突然说他儿子没那么快去德国读书,当时刚好我经济困难需要资金,就向黄某3提出该笔款暂时借给我周转,每月支付3%的利息给他,黄某3同意了。后来我多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黄某3提出借款,利息按每月3%计算,就这样陆续多次共向黄某3借款390万元。我通过我在工商银行帐号62×××93、农业银行帐号62×××18收取出借款,另外也有通过我司机邱顺达在农村信用社帐号62×××83以及我工厂的出纳员陈少辉在中国银行帐号62×××20去收取对方小部分的出借款,邱顺达及陈少辉收取到的款项也是交给我或者直接在工厂开支使用。借款本金我至今没有归还,利息我一直支付到2014年8月或者9月就停止了,是经过我名下的银行账户支付利息的。我向黄某3的借款,除了部分用在工厂平时的运作外,剩余的款项全部被我用作归还之前的借款本息。
我在2014年向廖某以月息4.5%至5%不等,陆续借款约200万元人民币。2014年8月,由于我向叶某的借款中有一笔借款利息218万元到期,我没有资金支付,叶某就带我去认识到廖某,我就向廖某提出借款218万元作为先行支付给叶某的利息。叶某提供了名叫“何惠群”的银行账户,要求转入100万元到里面,剩余的118万元款项就作为我向廖某的借款,那么该笔应该支付给叶某的218万元利息就算支付了。随后我就写了100万元的借据给廖某。我没有归还本息给廖某,因为当时我完全没有经济能力了。
我在2011年向谢某以月息2.5%至3%不等,陆续借款约340万元人民币。我和谢某是同学。2011年,我以月息2.5%分三次共向谢某借款250万元人民币,用于工厂经营,我一直有支付利息给谢某。2013年6月25日,我再次向谢某借款50万元人民币,同年11月24日我再次向他借款30万元人民币,五次共向谢某借款人民币330万元。2011年,我经营鞋厂做出口退税生意,当时我就对谢某说借款给我做出口退税生意。2013年的两次借款,我均是以工厂需要资金周转及购置土地为由向谢某提出借款。我向谢某收到借款后,基本上都是用在工厂的运作,小部分是偿还他人的借款本息。我是通过本人名下在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的账户收取借款。谢某的借款本金我没有归还,但是我有支付利息给谢某至2014年8月为止。我是通过我名下银行账户转账给谢某个人名下或者他妻子李育美名下的银行账户。
我在2013年年底开始向吴某以月息5%陆续借款约500万元人民币。我在2013年经刘志伟介绍认识吴某。2013年下半年,我的经济出现困难,就向刘志伟提出,看他有没有亲戚朋友借钱给我用作工厂资金周转,刘志伟就介绍吴某给我认识。随后我以月息5%分两次向吴某共计借款500万元人民币,第一次是在2013年12月17日,我和吴某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期限2个月;第二次是在2014年1月15日,也签订了借款合同,两次借款的金额是500万元人民币。合同签订当日,吴某通过银行转账336万元人民币到我的三丰鞋厂位于惠东县工商银行的账户(帐号:20×××51),转账188万元到我的工商银行账户(账号:62×××96),两笔款共计524万元整。当时吴某向我解释说签订合同的金额和转账的金额不相符是用作银行走账用的,实际借款金额是500万元人民币。他为了规避借款的高息部分,将524万元转入我的银行账户后,我在当天即将借款期限两个月的利息及多出的24万元金额一并转入吴某指定的账户里,这样就体现不出我向他借款是计算利息的。我至今没有归还本金给吴某,但是有支付利息,至2014年8月就停止了,支付给吴某利息大约200万元。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利息给吴某。借款两个月到期之后我没有能力偿还,就按照吴某的要求每月将利息分成两笔分别转入对方指定的两个不同的账户里面,其中一笔是10万元,一笔是15万元。这个操作是吴某提出的,目的是不想体现出借款利息高达5%。第一次借款,我是以改变我公司名下土地用地性质,需要资金周转的名义向吴某提出借款。第二次借款是以购买惠东县中航元屿房产为由向吴某借款。我当时因为经济上出现困难,而且之前向其他人借款的期限到了或者要支付利息的时间到了,所以才要求刘志伟帮我对外联系亲戚朋友融资借款,我收到吴某的500万元后,有部分款项都用于支付其他借款本息。
我在2012年开始向郭某2以月息3%陆续借款约200万元人民币。我和郭某2认识20多年。2012年,郭某2说他做资金的生意,照顾一下他。经协商,我在2012年5月29日向郭某2以月息3.5%借款200万元人民币,由于之前我向郭某2借了一笔200万元的借款,该笔款已经归还,这次郭某2说他老板交待钱不要多次借给同一个人,要求我找其他人出名来借款,我就叫我姐夫林佛算在借条上签名,向郭某2借款200万元人民币,我作为担保人签名,实际借款人是我。同年8月,我再次向郭某2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同样是月息3.5%。郭某2通过他的员工林俊潘及另外一个人(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的银行账户将400万元借款转入我在农业银行账号62×××18的账户。我在2012年11月或者在12月期间分两笔归还了郭某2200万元的借款。我支付相关利息及归还借款本金给郭某2是通过银行转账,主要通过我名下农业银行(账号:62×××18)或工商银行(账号62×××93)的账户转账给郭某2指定的收款账户林俊潘的账户里。对于郭某2的借款,除去归还200万元借款本金外,我一共支付了大约240万元利息。我向郭某2借的400万元主要是用在三丰鞋厂的运作。
我在2012年以4200万元人民币向陈某2购买惠东县1万平方米的地皮时,至今还欠1000万元人民币的购地款,该笔欠款不计算利息。
我在2013年开始向胡某1以月息5%陆续借款约600万元人民币。2013年年尾,由于我当时的经济已经出现严重短缺,为了对外融资用来归还之前借款的本息,我就叫朋友陈文辉介绍他人借款给我,陈文辉介绍胡某1给我认识。我邀请胡某1到我的鞋厂和酒店参观,故意夸大我鞋厂及酒店经营项目及经营情况,隐瞒了酒店和鞋厂的亏损情况。我向胡某1介绍说我的土地准备改变用地性质,改变之后就可以向银行贷款并且归还借款。胡某1同意借款给我,我就用我公司名下的土地(国土证号:惠东国用(2012)第&tim**;×以及粤房地权证惠东字第××房产)作为担保。我分两次共向他借款600万元人民币,都是通过我在工商银行帐号62×××93收取对方的出借款,月息5%,在第一次借款500万元当中,已经扣除了两个月的利息共计50万元,所以对方转账给我是450万元;期间我归还了200万元本金,后来再借款300万元,扣除之前借款的利息及这次300万元的两个月利息共60万元,这次的300万元借款对方是转账250万元给我,其中10万元胡某1要求我转到其他人的账户,现在我记不清楚了,要看银行流水才清楚该笔10万元转入谁人账户里。该笔借款基本用在工厂经营中,其次是归还之前向他人的借款本息。
我在2013年开始向胡某2以月息4.5%陆续借款约600万元人民币。我和胡某2是老乡。2013年6月,我的经济已经出现困难,资金无法周转,之前的借款继续支付高额利息,部分借款需要偿还本金,为此我就想到向胡某2借款。2013年6月7日,我打电话约胡某2到三丰鞋厂办公室,以需要一笔资金去办理我鞋厂门前那块土地改变用地性质以及扩大鞋厂生产经营为理由提出借款,经过协商,我以4.5%的月息向胡某2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同年11月6日,我以该地变更用地性质所需经费不足为由,再次向胡某2借款300万元人民币。我前后两次共向借款人民币600万元,其中胡某2在2013年6月7日,通过银行转账286.5万元的借款给我(已经扣除300万元当月的利息13.5万元);同年的11月6日,胡某2转账286.5万元给我(扣除300万元的当月利息13.5万元)。两笔借款均是转入我名下农业银行黄埠支行账号62×××18里。借款本金至今没有归还,利息一直支付到2014年8月或者9月。每次支付利息都是通过我名下在工商银行或者农业银行账户将利息款转到胡某2名下的银行账户里,支付给胡某2的利息大约300万元人民币。胡某2要求我提供担保,我就将稔山镇二小后面的一个面积大约为40亩左右的果场抵押给胡某2。该果场没有办理任何证件,只有我和村民签订租用土地协议书,该协议书原件就交给胡某2作为抵押。600万元借款被我用在扩建鞋厂生产经营,还有部分支付前期的借款本息。
我在2012年开始向陈伟成以月息3.5%陆续借款约55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4年中旬开始向欧阳润州以月息2%,陆续借款约300万元人民币,至今没有支付任何利息。
我在2013年年底开始向陈应坚以月息4.5%,分两次借款15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4年开始向戴增聪以月息4.5%陆续借款约4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2年年底开始向林子辉以月息3.5%陆续借款约300万元人民币。
我在2013年开始向朱某1以月息3%至4.5%不等,陆续借款约2600万元人民币。2009年,我经朋友介绍认识朱某1。2012年起,我以扩建三丰鞋厂及惠记酒店为由多次向朱某1借款,承诺4.5%的月息,至今我欠朱某1的借款金额2640多万元人民币。我主要通过我农业银行帐号62×××18收取借款,也有部分借款是现金给我的,具体支付现金的金额我记不清楚了,因为我借款后有归还部分本金,再次借款的情况。经过我和朱某1结算,我还有本金大概2640多万元没有还。利息一直付到2014年6月左右,是通过我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到朱某1名下的银行账户。我向朱某1借到的款项,除了部分用在工厂平时的运作外,剩余的款项全部被我用作支付之前借款的本息。
2014年4月,我在工行的贷款没有那么快办好,就通过工行员工认识了做资金的周志强,以工厂货款没有收回导致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周志强借款,并承诺4.5%的月息。2014年4月至7月,我四次向周志强借款共计1300万元。我是通过我的工行和农行两个账户收取借款,期间支付了200万至300万元的利息,本金没有还。借款被我用在工厂、酒店及广州公司的运作上。
我在2004年开始和许某有生意往来。2012年,我开始经营三丰鞋厂,需要资金周转,就在2012年9月及10月两次共向他借款320万元人民币,2013年2月再次向他借款20万元人民币。2014年初,由于我已经严重负债,要支付之前借款本息,我就再次向许某借款100万元人民币,我一共四次向他借款440万元。我是通过我在工商银行帐号62×××93或者农业银行帐号62×××18收取借款,许某通过银行转账给我440万元出借款(其中20万元的借款我记不清楚是转账还是现金)。双方约定3%的月息,本金我没有归还,利息我一直付到2014年9月,是通过银行转账给许某。该笔借款基本上用在工厂经营中,后期的款基本上是用在归还之前向他人的借款本息。
刘某2是我妻子的大嫂,我向其借款42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但我以3%的月息给她,支付了60万元左右利息,本金没有归还。我是多次向她借的,有的给现金,有的转到我农商行的账户。借款被我用在工厂、酒店的运转及归还之前借款的利息。
2012年12月期间,我以“惠州市惠凯贸易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以贸易资金周转名义向广发银行惠州市分行申请贷款3000万元,用“惠州市惠凡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地产(国土证号码:惠东国用2014第&tim**;×号)作为担保。广发银行在2013年3月审批同意授信5600万元的贷款额度给我,但是到大约2014年4月,我才从广发银行分批取得280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期限一年,我至今没有归还。
2014年3月,我以“惠州市惠记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以原材料采购的名义向工商银行惠东支行申请贷款900万元,用“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的地产国土证号码:惠东国用2012第&tim**;×号;惠东国用(2012)第1040153号作为担保。工商银行在2014年5月审批同意贷款820万元给我,另外附加条件就是要我办理一张50万元信用卡,合计870万元的贷款。该笔贷款期限一年,我至今没有归还。
我记得大概就是上述31名债权人了,具体的借款金额我没有统计过,大概借款金额5亿元人民币左右。上述5亿元借款中,其中大约2.5亿元是借款本金,剩余2.5亿元是由于我没有办法支付利息给出借人后,就将利息转变为借款。我向上述人员借款时,不是同一个理由,其中对部分出借人说我经营的广东省三丰鞋业有限公司和惠州市惠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扩大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对部分人借款的理由是说我在广州注册的公司要上市需要资金,另外就是开发我公司名下的土地及改变土地用地性质需要补地价的理由借款,对于个别关系比较密切的出借人,就会以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为由,提出借款。在2013年时,我的想法是想将我在广州经营的公司上市,因为当时我本人有鞋厂及酒店,有自己的企业及品牌,并且是自产自销,那么就有可能将公司上市,结果我就开始向社会融资进行上市前的准备工作,但是到下半年,我发现我的经济出现问题,由于我之前的借款要支付利息,还有部分借款到期需要偿还本金,但是当时我已经没有经济能力了,为了支付利息及偿还本金,所以我就开始以高息回报的手段向社会上的亲戚朋友及同学进行融资借款,并且将所借到的大部分款项以拆东墙补西墙的形式用在支付我前期的借款利息及本金上。当时我有三块土地,希望可以将该地的用地性质改变为商业用地后,用作开发品牌设计园及做物流园,其次也可以去银行贷款来保证我们公司的运作,所以我才会继续的去高息融资借款的。我有对出借人故意夸大我的经营情况,当时我的目的也是希望出借人可以相信我的经济实力而借款给我。借款过程中,我有要求出借人不要对外透漏我借款的事,因为当时我的经济已经出现困难,我不想让外面的人知道我借款的情况而知道我的经济已经出现问题。我主要是想利用融到的资金来改变现状,其次是由于之前已经欠款数额巨大,要支付相关的高额利息及本金,所以我才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对外融资借款的。我以月息2%至6%的利息借款是不正常的。当时我已经失去理智了,只是想到可以借到钱来归还之前的借款及支付利息就可以了,也可以说是过一天算一天,其次也是希望我的设计物流园可以启动使用。我借到的款项有三分之二用在支付前期借款的利息上,也就是拆东墙补西墙的手段去继续借款来维持目前的现状,剩余的三分之一是用在工厂及酒店等其他投资方面。当时我是想以高息回报方式向社会上的人融资借款,去偿还之前的借款本息,要是想稳住有关出借人,等待银行贷款放下来后,可以经营物流园项目。因为根据我抵押的土地价值计算,应该还可以从银行再贷款5000万元左右,所以我才高息对外融资借款。
对于上诉人卜某提出的上诉意见及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卜某提出其有自首的意见。在案证据证实卜某系因被害人报警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是自动投案,其行为不构成自首。
2.关于卜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的问题。在案证据证实卜某除了向亲友高息借款外,还通过亲友介绍向他人以高息方式吸收资金。卜某二审开庭时亦承认知道借款人对外宣传向其投资。因此,卜某以高息方式吸收资金的对象并不限于亲友社会特定人员,而且通过朋友介绍、口口相传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高息吸收资金,应当认定为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3.关于卜某提出其陷入套路而借高利贷及对量刑所提意见。在案证据证实卜某向多名被害人以借款方式吸收资金,其提出被套路而贷款没有证据支持。卜某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以高息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特征。卜某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2亿多元人民币,数额巨大。鉴于卜某非法吸收的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投资和前期借款的还本付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一审判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卜某提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卜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出庭检察员提出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上诉人卜某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吴铁城
审判员 邓敏波
审判员 石春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廖宝燊
明天,鲅鱼圈这些地方将停电
鲅鱼圈
10月17日
因线路作业鲅鱼圈66kV沙河变电站10kV开发线、10kV沙东线停电。
停电作业时间:07时00分至17时00分。
停电范围:芦屯路安工业园部分地区。
影响主要用户:
开发线:营口中实混凝土、营口中润包装制品、凌海精密机械制造、天嘉钢木房屋建设、建成混凝土、山水商品混凝土等用户。
沙东线:鑫鑫源水泥砖厂、永盛实业、三江管道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用户。
10月17日
因线路作业鲅鱼圈66kV小河沿变电站10kV青龙北线、10kV伊都锦线、10kV闽江东线、10kV兴河乙线、10kV龙港线停电。
停电作业时间:07时00分至17时00分。
停电范围:青龙山大街中段--长江路东段--绿色工业园。
影响主要用户:
青龙北线:交通局客运站、森达物业2#、明珠商贸大厦、金元开发公司、崔屯村东边、森达商业住宅、大连远东居民区、27中学、华美房屋公司、刚进缝制品公司、营口东奉塑制品、环球粉体、威尔达、鑫发工业园、绿港物流、三协精工、鸿德储运有限公司、营口新达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2#等用户。
伊都锦线:一心箱包、新时代双语学校、营口葆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营口金星缝制品有限公司、威尼斯温泉会馆、广源机械厂、宝源塑料包装、宝源物业、明珠小区B区、国华实业、兰翎变、埃墓爱斯、营口宏荣塑料加工、伊都锦木业、一峰工业、化工耐酸泵厂、崔屯菜地2#、开发区客运充电桩、营口祥成矿业、明虹房地产、营口富晨实业、钰晟通用设备、三赢塑胶、西山综合台、芦屯管件厂、芦屯敬老院、裕程公路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三喜加工、红运集团、高速公路管理局、港水电公司、辽宁中糖物流、海星建筑工程公司、金马物流、港丰物流、市政沥青厂等用户。
闽江东线:圣丰明珠公建、华东食品有限公司、华泰丝绸厂、罗星皮革厂、营口奥科集成住宅工程有限公司、雅威制衣、一心箱包、中等职业技术专业学校、锦绣新城小区、5506开闭所、凌华工具厂、营口小雨集成房屋有限公司、钢材市场、成龙实业、营口凯华商务宾馆、明珠小区、精密铸件厂、海东水泥制品管件厂、盛源混凝土等用户。
兴河乙线:圣丰明珠家园、职业中专、5506小区、新港木器厂、商业局住宅、马圈子铝粉厂、汇丰机械加工有限公司、讯达塑料厂、马圈子村、路东小学(海东敬老院)、大地塑料、绍旭塑料厂、富兴耐酸泵厂、鑫辉铸造厂、海东企业2#电缆厂、营口融达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东海铸造厂、嘉兴精密锻造有限公司、鑫源粉体、钱江置业、柳树底村、芦屯保障住宅、柳树底菜地等用户。
龙港线:盛华苑小区、铭达海产品、远大供热、福旺桃园阳光、营口海洋经贸有限公司、营口安达汽车配件、营口旭东机械厂、区合金铸造厂、嘉霖房地产、康宏园小区二期、鲅鱼圈农电局、华兴电力公司、天赐家园、营口恒力钢结构、腾飞液压润滑机械厂、鑫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渤海塑胶机械厂、辽宁海星建设工程公司、鑫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通用塑料、明鑫家园小区、保华幸福里小区等用户。
10月17日
因线路作业鲅鱼圈66kV冶金变电站10kV北环甲线、10kV北环乙线59#—110#停电。
停电作业时间:07时00分至17时00分。
停电范围:青龙山大街北段。
影响主要用户:
北环甲线:营口圣泉高科材料、北李屯村3#、龙江福集团、营口宏通物流等用户。
北环乙线:瑞杰石油化工、簸箕寨机井、中铁八局、中皓商品混凝土、芦屯站村、沙岗台机井、路安置业、华明塑料创新包装有限公司、营口顺意实业有限公司、金阳门业、汝儿姑村委会、炜源塑料、赵屯村、东宇肥料、沙岗台村、芦屯镇顺兴塑料厂、沙岗台村机井、沙岗台村砖厂、庆沛塑料厂、南山殡仪馆、宏升采石厂等用户。
10月17日
因线路作业鲅鱼圈66kV红旗变电站10kV红旗北线、10kV红旗南线、10kV红新甲线、10kV红新乙线、10kV红园甲线、10kV红园乙线、10kV铝材甲线、10kV铝材乙线停电。
停电作业时间:07时00分至17时00分。
停电范围:红旗镇部分地区。
影响主要用户:
红旗北线:滨南橡胶、宋屯东台、中铁八局二队、宋屯回迁楼6#台、金屯二队、金屯南台、忠远塑料厂、荣升软包装、金屯北台、泰洋包装、辽海塑料、海东办事处等用户。
红旗南线:金屯大地、天嘉钢木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富山园艺工具制品、金屯5#、营口丰博贸易有限公司、华兴塑料、鑫丰管件厂、金林冶金设备、鹏源实业有限公司、小蓝旗村、营口尧邦塑胶容器、新创涂料、翔峰置业等用户。
红新甲线:宋屯新区1#-5#、12#-15#、17#-18#。
红新乙线:宋屯新区6#-11#、16#、19#-23#、义乌商贸城。
红园甲线:惠城房屋开发、红旗小学、西兰四队、红旗家园等用户。
红园乙线:红旗家园公建。
铝材甲线:天佑空心砖厂、年兴冷库、东林铝材、红旗中学、育樑职业技术学校、西蓝旗、乡小区、玛莉蓝医院、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红旗家园、红旗供电所、杜浩造粒厂、西兰水果市场、正鑫冷库等用户。
铝材乙线:东冷大地、东林瑞那斯等用户。
以上停电如遇雨(雪)天不停电,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95598
营口供电公司2018年10月15日
温馨提示:计划停电有提前或延后送电的可能,请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提醒11月26日鲅鱼圈这些区域将停电,请提前知晓
鲅 鱼 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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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因线路作业鲅鱼圈66kV红旗变电站10kV红旗南线、10kV红旗北线、10kV红新甲线、10kV红新乙线、10kV红园甲线、10kV红园乙线、10kV铝材甲线、10kV铝材乙线停电。
停电作业时间:06时00分至19时00分。
停电范围:红旗南线、红旗北线、红新甲线、红新乙线、红园甲线、红园乙线、铝材甲线、铝材乙线全停。
影响主要用户:
红旗南线:金屯大地、天嘉钢木房屋建设有限公司、富山园艺工具制品、金屯村5号、营口丰博贸易有限公司、华兴塑料、鑫丰管件厂、金林冶金设备、翔峰置业等用户。
红旗北线:爱维尔铸业、宋屯东台、中铁八局二队、宋屯回迁楼6号、金屯二队、金屯南台、忠远塑料厂、荣升软包装、金屯北台、泰洋包装、辽海塑料、海东办事处、鹏源实业有限公司、小蓝旗村、营口尧邦塑胶容器等用户。
红新甲线:宋屯新区。
红新乙线:宋屯新区、义乌商贸城。
红园甲线:东冷西地、惠城房屋开发、红旗小学、西兰四队、红旗家园等用户。
红园乙线:红旗家园公建。
铝材甲线:天佑空心砖厂、年兴冷库、东林铝材、红旗中学、育樑职业技术学校、政法学校、西蓝旗、乡小区、玛莉蓝医院、营口恒屹锐克斯流体控制有限公司、红旗家园、红旗实业有限公司、辽宁金湖实业有限公司、红旗供电所、杜浩造粒厂、西兰水果市场、正鑫冷库等用户。
铝材乙线:东冷大地、中交一航局路灯、东林瑞那斯。
温馨提示:计划停电有提前或延后送电的可能,请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以上停电如遇恶劣天气作业取消
联系电话:95598
营口供电公司
2019年11月15日
编辑:刘 微
美编:李天娇